徐红英律师亲办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到期,工程款和利息可以要回吗
来源:徐红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6
浏览量:2128

导语:

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如,业主与总包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总包又与其他承包人签订转包或分包合同,甚至存在层层转包的现象。当工程竣工,工程款不能按时支付时,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存在向谁追讨工程款的问题。因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在案外人业主或总包支付工程款后,合同一方才能按比例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否则,支付条件不成就,合同应支付工程款一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对方工程款。即,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讨要工程款时,业主、总包、分包人等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较为常见。如果因为建设工程合同被转包、违法分包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法讨回工程款吗,迟延付款的利息是否能依法得到支持呢?请看下文徐红英律师亲自代理的再审被申请人一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及利息依法被山东高院支持的案件,裁定书案号请详见:(2021)鲁民申49号。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是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审申请人)不服原青岛市即墨区人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21年其向山东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案代理人徐律师代理再审被申请人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方(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终审被上诉人均由其代理。

一、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

1、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2、如果合同无效。请求参照适用本合同中关于支付条件的约定。本案争议款项性质为合同无效且返还不能形成的折价款,而不能向被申请人支付利息。参照合同约定的折价补偿款中已经包含了被申请人可获得的利润,再判决再审申请人支付利息让其承担双重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公平诚信原则。

3、原生效判决让无效合同没有诚信的一方当事人获得了远超预期的利益,而让再审申请人承担了超过合同履行义务的责任,明显不公平。

二、被申请人代理人提交答辩意见:

1、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非法转包,依法无效。

2、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依据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相对性,再审申请人应当依法参照合同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向被申请人支付未付工程款及其法定孳息。

3、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的法定利息,该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其与合同是否有效及过错程度无关,原审法院系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无效,但被申请人仍有权要求再审申请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原审以双方结算金额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亦无不当。被申请人主张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与工程款具有附随性,被申请人主张于法有据。

再审法院山东高院依法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再审法院完全采纳被申请人代理人的答辩意见。

律师法律评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约定的背靠背条款合同是否有效呢?通过本案的代理,本代理人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进度、工程款扣减事由以及质保金的扣留等事项之约定,该合同条款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但如果是对工程款数额计算标准的约定,则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未付工程款一方当事人应当参照合同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向承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及法定孳息,该法定孳息与工程款具有附随性。因此,被申请人主张再审申请人支付未付工程款及法定孳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如果你在建设工程施工方面遇到纠纷不知道如何处理,可以向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咨询。

 


以上内容由徐红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红英律师咨询。
徐红英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63好评数0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218号嘉里不夜城第一座2201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红英
  • 执业律所: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3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218号嘉里不夜城第一座22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