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松伟律师亲办案例
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是否及于该机构举办者(设立人)
来源:陈松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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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5日,蒋某与位于佛山市某某区的佛山WB公司签订《WB国际英语入学注册合同》,并通过贷款方式向WB公司交纳学费等费用39800元。2019年5月19日,双方就终止合同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学员终止学习合同确认书》,按照约定WB公司退还16130元学费给蒋某,并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手续。约定的退款期限届满后,蒋某多次与WB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催促退还16130元学费,但WB公司均以各种借口拖延拒绝。

    据了解,佛山WB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同楼层还注册了一家佛山市某某区WB教育培训中心,佛山WB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某某区WB教育培训中心负责人为同一人。根据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佛山WB公司经营范围为文化活动策划及咨询,文化艺术咨询,未找到佛山WB公司具有办学教育培训资质,同时根据当地教育局网上公示的事项,某某区WB教育培训中心具备办学教育培训资质。

2019年8月份,蒋某委托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陈松伟律师为代理人,向佛山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以WB公司不具备办学资质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WB国际英语入学注册合同》无效,诉求WB公司退还全部学费39800元及逾期退费利息等。庭审中,WB公司提供某某区WB教育培训中心办学许可证,答辩称WB公司为某某区WB教育培训中心的举办者(设立人),WB教育培训中心办学许可证即为WB公司的办学许可证,故WB公司具备办学资质,不同意退还全部学费39800元及逾期退费利息等,仅同意尽快退还16130学费给蒋某。后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WB公司向蒋某退还20000元结案。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纷争不一定势必等待法院判决,有些案件可以通过制定有效可行的诉讼策略达到调解和解的目的。本案中,代理人事前了解委托人的心理预期仅为退回16130元学费,有效运用办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先审查合同效力再研究合同条款”、“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法规交叉运用”两个原则,通过变换办案思路与诉讼策略的方式让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得以超预期与高效及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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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松伟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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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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