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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媛加盟维权律师亲办案例
南京加盟维权成功案例-加盟商获退大部分加盟费85000元
来源:沈媛加盟维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4
浏览量:117

王1先生、王2先生、任先生与苏州XXXX堡加盟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单店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苏州XXXX堡加盟公司授权王1先生、王2先生、任先生“**堡”XX堡服务品牌商标使用权。王1先生、王2先生、任先生获准单店行使商标使用权的区域为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王1先生、王2先生、任先生受保护区域为苏州XXXX堡加盟公司确认的王1先生、王2先生、任先生授权店方圆1.5公里范围,王1先生、王2先生、任先生单店1.5公里范围以外,苏州XXXX堡加盟公司有权继续授权其他加盟商,其他加盟商享受同样的授权保护。王1先生、王2先生、任先生仅有权在前述授权区域内开设“**堡”XX堡品牌店。王1先生、王2先生、任先生向苏州XXXX堡加盟公司一次性支付加盟费28800元、技术转让费90000元、保证金5000元。协议期限为5年,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

  协议签订后,王1先生、王2先生、任先生实际支付苏州XXXX堡加盟公司123800元。

  苏州XXXX堡加盟公司不具有商业特许经营的资质,也没有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更没有依法向张先生履行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等。

  苏州XXXX堡加盟公司不仅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存在欺诈违约行为,致使王1先生、王2先生、任先生违背真实意思与苏州XXXX堡加盟公司签订合同。王1先生、王2先生、任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相关品牌加盟费用,但苏州XXXX堡加盟公司均置之不理。

  第7条、第59条,明确约定了被告应当在本合同订立前及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原告披露有关授权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涉诉情况等对原告有重大影响的特许经营信息。苏州XXXX堡加盟公司明知其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且在合同中约定了披露义务,知法违法,主观恶性较深,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滥用强势地位,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失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缺乏对等性,多约定原告的义务和违约责任,而被告的义务、责任没有约定,即使约定了也是比较笼统。限定采购渠道,提高物料成本,谋取高额差价利润。

  2020年10月6日,王1先生、王2先生、任先生明确向苏州XXXX堡加盟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苏州XXXX堡加盟公司也同意解决,但一直借故拖延。为了规避王1先生、王2先生、任先生的正当请求,索性将王1先生、王2先生、任先生微信拉黑,让王1先生、王2先生、任先生找不到苏州XXXX堡加盟公司。苏州XXXX堡加盟公司作为服务型企业的服务与行业道德准则相悖。加深了王1先生、王2先生、任先生内心对苏州XXXX堡加盟公司的极大的反感和不信任。

  在加盟合同或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及时起诉维权非常之重要,可以说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决定了加盟费追回的多还是少。

  拿到特许加盟合同等材料后,经过律师的精心研究、证据搜集、诉讼策略设计等完善的准备后,最终帮委托人追回大部分特许加盟费85000元,超出委托人原先期望的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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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沈媛加盟维权
  • 执业律所:
    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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