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红英律师亲办案例
保本保收益,属于投资还是民间借贷呢?投资和民间借贷如何区别?
来源:徐红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4
浏览量:7075

导语:

当今社会,成立公司的要求越来越宽松,又因个人闲置资金不断增长。因此,不论是熟人还是非熟人之间,社会借贷或投资愈加频繁。如,双方为了一定的目的进行投资合作,出资一方为了保本保收益,资金需求方为了吸引资金。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资金需求方为了尽快获得资金,承诺出资者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并可以获取较高的收益。但是,天上不会掉馅饼,往往事与愿违。当资金需求方投资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导致到期不能兑付时,投资者与其协商无果会举起法律的武器诉诸于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投资者可以取回投资款吗?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属于投资还是民间借贷呢?本人就亲自代理的一起仲裁裁决案件进行以案说法,本案案号为:(2020)沪仲案字第3991号,该案涉案标的金额虽然不大,但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纠纷经常发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希望你今后在草拟类似合同或遇到类似争议时,最好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以此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请看律师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陈某某(甲方)与魏某某(乙方)于2020年9月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合作方式约定:甲方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本项目正常运作进行内部管理监督,乙方充分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为本项目正常运作进行外部融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在2020年11月21日(融资到期日)前向乙方支付本项目融资所需公关费10万元;同时,乙方应在2020年11月21日(融资到期日)内将第一笔项目融资款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打入至泓(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因公关费用系甲方基于合作信任对乙方的前期投资,若乙方按期顺利完成目标融资额,则只需在到期融资日后3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投资回报,投资回报为13万元,即,10万元×(1+30%);若乙方未在融资到期日顺利完成目标融资额,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在融资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支付投资损失,投资损失为13万元,即,10万元×(1+30%)。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需向另一方支付目标融资额30%的违约金。若产生诉讼纠纷的,违约方还需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纠纷管辖约定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因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将第一笔项目融资款50万元打入指定的对公账户,甲方(申请人)认为乙方(被申请人)存在违约,甲方根据双方协议之约定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损失3万元整;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5万元整;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万元整;5、裁决被申请人向本案支付全部仲裁费;6、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公关费10万元。

被申请人代理人答辩观点: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投资损失、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公关费用的仲裁请求,其实质就是仅要求申请人自己分享投资收益,并保底本金不受损失,却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其约定违反投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法律规定。因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于法无据。

仲裁庭争议焦点: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协议书中关于公关费的性质问题;

二、  申请人是否有权解除涉案合同;

三、  申请人主张的各项金额能否支持。

仲裁庭裁判观点:

针对争议焦点一。仲裁庭观点:公关费用的性质不符合共同经营、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性质法律特征,实质上形成了在合作关系基础之上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

针对争议焦点二。仲裁庭观点 :申请人请求解除涉案协议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三。仲裁庭观点: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的公关费用,其回报明确且固定,具有借款性质,该款项转入被申请人个人账户,被申请人有义务向申请人返还公关费用10万元整。关于申请人主张的投资损失、违约金以及律师费用的损失,仲裁庭认为,该约定远超出法定范围,且申请人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是否遭受实际损失的情况。故,申请人所主张的投资损失、违约金及律师费,不符合法律之规定,仲裁庭不予以支持。

律师法律评析

一、  若双方在投资合同中约定出资一方保本保收益,该投资款实为民间借贷,出资者可以请求返还。

双方在投资合同中约定,不论投资是否盈亏,出资一方均不遭受任何投资损失。即,资金需求一方在投资合同中约定出资一方不论投资盈亏与否,其本金均不会遭受损失,并且对该本金约定了固定的投资回报。那么,该投资款的性质:将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投资者可以请求返还。因此,为了稳定预期,笔者希望遵循双方签订合同当时的真实意思考量,不能存在边界不清,否则将事与愿违,违反诚信原则。

二、  投资款是否转入指定的公司账户还是转入一方的个人账户,其定性是否为投资或是民间借贷的认定也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如果出资款系转入合同指定的公司账户,应倾向于认定投资,该投资款无权请求返还;若出资款系转入个人账户,又约定了保本保收益,该出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出资者有权请求返还。

三、  若双方在投资合同中既约定投资损失、违约金及利息,该约定是否均能得到裁判机构支持?

在签订投资合同时,资金需求方为了吸引投资者,或出资者为了保证己方的投资不遭受任何损失,资金需求方有时会无条件满足出资者保本保收益的要求。但是,一旦不能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裁判机构将根据合同的性质依法判决,而不是全部无条件支持任意一方当事人所有的请求。合同当事人一方会产生质疑,既然签订了合同,不论是否公平,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之约定,依据合同进行裁判,否则,签订合同的目的就失去了意义。

笔者认为:裁判机构依法裁判的最终目的,除了定分止争之外,其裁判也要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弥补亏损的原则,而非让任何一方当事人从中获取超额利益。

四、  笔者建议订投资类合同时,最好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发生争议时诉请主张不被支持的风险。

笔者建议起草投资类合同时,最好请资深法律专业人士草拟或修改,避免合同性质边界不清引发歧义。因为,订立的合同产生歧义,争议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而诉至法院或仲裁。裁判机构将依法审查合同的效力及其性质,其裁判结果可能超出双方订立合同时的预期。

综上,以上是笔者亲自代理被申请人一方关于投资合同争议纠纷案件的经验总结。该类保本保收益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发生争议时究竟如何定性,应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为了减少类似投资纷争,建议遇到相关问题时,最好向具有民商事诉讼实务经验的律师咨询。希望本案例或多或少对你有所帮助。若你有类似问题需要律师帮助,可向徐红英律师本人电话咨询。


以上内容由徐红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红英律师咨询。
徐红英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63好评数0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218号嘉里不夜城第一座2201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红英
  • 执业律所: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3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218号嘉里不夜城第一座22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