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华律师亲办案例
冯某某与冯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来源:王彦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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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原告父亲刘某某、母亲张某某居住的案涉宅院位于邢台市桥东区,该宅院占地为邢县集建(***)字第  *****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原告的父亲刘某某于19*8年*月*日去世,其母亲张某某与被告冯某的哥哥冯某某于19*8年*月登记结婚。20*0年10月17日,原告的母亲张某某去世。2000年11月10日,原告的哥哥刘某某(未婚)去世。2006年经他人居间介绍,冯某某将该宅院房屋以8000元价款卖给被告。2010年被告投资对该宅院房屋进行了翻建,翻建后的宅院一直由被告居住、使用。邢县集建(****)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被告处。在2014年农村房屋确权时涉案房产及宅基已经登记为被告。另查明,原告提交的邢台县宅基地清理登记表1986年登记的证号****号宅基,被告提交的邢县集建(****)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为同一宗土地。户主为原告的父亲刘某某。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首先明确冯某某是否有权处分案涉的院落。通过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冯某某对该院落并不属于自己,而是原告继承其生母张某某的财产并无异议;冯某某自认对该院落是暂时借给被告冯某使用,并不是出卖;冯某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院落是冯某某出售给他的。后被告冯某将该院落翻盖,并没有证据证明经原告同意。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冯某某无权处分该院落,其处分的行为也没有经权力人原告追认,冯某占用该院落属于无权占有,且该院落宅基的使用权并未登记到冯某妻子名下,冯某理应返还所占用的案涉院落。但目前该院落已由冯某重新翻盖,宅基地上的原房屋已经灭失,已无返还可能。因该村已进行拆迁,为更好的化解双方矛盾,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案涉宅院所占用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应确认给原告,案涉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属于冯某所有。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焦点:

农村宅基地出售给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是否有效。我们通过户籍查询确定被告非本经济集体成员并查明其在本村另有宅基地,不符合法律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并寻找无权代理相关理论支持。最终改判,支持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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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彦华
  • 执业律所:
    河北达活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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