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任律师 -

  • 已帮助767人
  • 11201*********073
  • 133-7040-1695
  •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 天津市红桥区北马路170号陆家嘴金融广场A座39层
快速咨询
找法网微信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找法网】

被控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律师依法辩护,终获无罪

来源:张烜墚  更新时间:2021-07-14 09:34  浏览量:686

审理法院:某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 事

案    由:涉嫌寻衅滋事罪

检察机关:某检察院

代理人:前任院长、甲某

代理律师:张烜墚律师

  

一句话概述:

前任院长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依法作出无罪的辩护意见,检察院全面采纳了律师意见,对当事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立案标准: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与罚:

寻衅滋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通常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办案过程:

委托人甲某为某县医院前任院长,与现任院长乙某同住一个小区,甲某参加完同事宴请回家途中与乙某偶遇后跟随其回到小区后,乙某主动挑衅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后,由于乙某为现任院长,在当地势力较大,当地公安机关以甲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进行立案,乙某方未作任何处理,案件立案后对甲某有利的关键证据灭失,相关证据等对甲某不利因素较多。

该案件在疫情期间接受委托,团队律师介入后,就案件情况详细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发现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及案件证据的矛盾之处,多次申请重新鉴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多次与承办民警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在众多不利因素影响下,公安机关坚持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团队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并与当事人充分进行沟通,并坚持不懈向承办检察官提交相应辩护意见并提出司法鉴定中的问题,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意见,最终经过两次退查重报后,检察院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语:

本案公安机关指控的关键在于认为甲某蓄意尾随,酒后借故滋事。律师介入后通过与当事人详尽沟通,勘察现场,反复观看案件视频资料,认为本案甲某虽有饮酒,但其并没有因饮酒主动挑衅乙某无故滋事,也没有主动侮辱、殴打乙某,更没有因饮酒追逐、拦截、撞击乙某或有其他过激行为,不能仅以甲某跟随在乙某身后且有饮酒行为就指控甲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法律意见: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四) 【质证环节】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 【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六) 【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以上内容由张烜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烜墚律师咨询。

张烜墚
张烜墚·主任律师 天津-天津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咨询电话:133-7040-1695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

在线咨询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