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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宋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3
浏览量:32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初2293号

  原告:河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县*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46C。

  诉讼代表人:河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吕某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青,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孟虎,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县**资源局,曾用名**县**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县**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95XT。

  法定代表人:刘某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娟,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管理局,曾用名**县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办公室、**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县商都大街财政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00X9。

  法定代表人:梁某岭,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升,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红,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664M。

  法定代表人:楚某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勇,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琳,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县**资源局、**县*****管理局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2月19日,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青、邹孟虎,被告**县**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孙淑娟,被告**县*****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升、贺晓红,到庭参加了诉讼。2019年12月30日,本院依职权追加**县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2020年4月17日,原告****公司诉讼代表人****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吕某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青,被告**县*****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升,被告**县**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孙淑娟,被告**县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与债务人互负债务,并且债务标的种类、品质相同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本案中,**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县**资源局在庭审中,对****公司破产受理前依法互负的债务主张抵销,并且债务标的种类及品质相同,符合法律规定。现****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计3150元,由原告河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邢彦堂

  审判员

  王东黎

  审判员

  徐勤焱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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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20161088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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