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初2293号
原告:河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县*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46C。
诉讼代表人:河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吕某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青,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孟虎,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县**资源局,曾用名**县**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县**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95XT。
法定代表人:刘某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娟,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管理局,曾用名**县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办公室、**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县商都大街财政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00X9。
法定代表人:梁某岭,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升,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红,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664M。
法定代表人:楚某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勇,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琳,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县**资源局、**县*****管理局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2月19日,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青、邹孟虎,被告**县**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孙淑娟,被告**县*****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升、贺晓红,到庭参加了诉讼。2019年12月30日,本院依职权追加**县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2020年4月17日,原告****公司诉讼代表人****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吕某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青,被告**县*****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升,被告**县**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孙淑娟,被告**县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与债务人互负债务,并且债务标的种类、品质相同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本案中,**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县**资源局在庭审中,对****公司破产受理前依法互负的债务主张抵销,并且债务标的种类及品质相同,符合法律规定。现****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计3150元,由原告河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邢彦堂
审判员
王东黎
审判员
徐勤焱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