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任律师 -

  • 已帮助767人
  • 11201*********073
  • 133-7040-1695
  •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 天津市红桥区北马路170号陆家嘴金融广场A座39层
快速咨询
找法网微信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找法网】

被控涉嫌强奸罪,被批捕后经辩护律师依法辩护,终获缓刑

来源:张烜墚  更新时间:2021-07-13 16:28  浏览量:279

审理法院:某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涉嫌强奸罪

检察机关:某检察院

代理人:汤某

代理律师:张烜墚

一句话概述:

汤某威胁白某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辩护律师依法辩护,因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终获缓刑判决。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法律法规: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办案过程:

2020年4月13日,被害人白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结识汤某,二人约定见面并发生性关系。4月14日20时许,汤某将白某带至本市某养生会馆包间内欲与被害人白某发生关系,但因汤某未按照提前约定携带避孕套、会馆不具备洗澡条件遭到被害人白某拒绝。继而汤某外出购买避孕套,被害人白某因已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遂趁机离开。后汤某言语相威胁,强迫被害人白某返回与之见面并发生性关系。23时许,汤某在不戴安全套的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白某在本市某地下通道入口处发生性关系。本团队律师在汤某被批捕后介入,多次会见当事人后,发现了案件中的问题,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多次与检察院进行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最终该起案件经辩护人有效辩护,汤某终获缓刑。

 辩护意见:

汤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其家庭经济来源主要靠其打工支付,希望法庭从轻、减轻、从宽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法律意见: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 可以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因病、因伤无法到公安机关投案的,可以先以信件、电话等方式投案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投案;

(二) 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应该积极赔偿被害人,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争取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原谅;

(三) 在向公安机关坦白罪行的时候,不要推卸责任,包庇他人;

(四) 在交代案情的时候,可以说明事情发生后,自己采取了哪些措施去积极的挽回损失;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 造成被害人损失的,积极与被害人一方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尽量弥补受害人一方的损失。且尽量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取得《刑事谅解书》。

(二) 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 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提醒:

很多当事人认为在案件批捕前找律师意义不大,但司法实践中案件批捕后争取缓刑非常困难,建议当事人在遇到刑事案件时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如未在批捕前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案件批捕后也应当抓紧咨询专业律师,在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尽早与办案机关沟通,尽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院的缓刑建议或争取不起诉。

以上内容由张烜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烜墚律师咨询。

张烜墚
张烜墚·主任律师 天津-天津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咨询电话:133-7040-1695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

在线咨询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