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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加盟维权成功案例-加盟商获退大部分加盟费315000元
来源:沈媛加盟维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9
浏览量:168

张先生与南京某加盟公司于2020年7月12日签订《单店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档案编号:C2DDD-10769)及《协议附件》,约定:南京某加盟公司同意张先生在四川省成都市X新区经营“茶**”茶饮项目(商标使用权);张先生获准单店行使商标使用权的区域为:中国(大陆)四川省成都市X新区;张先生一次性支付南京某加盟公司“茶**”品牌加盟所需各项费用共计418120元。协议期限5年,从2020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

协议签订后,张先生支付南京某加盟公司418120元加盟费等费用。

南京某加盟公司授权张先生在四川省成都市X新区使用南京某加盟公司所有的商标,但南京某加盟公司与张先生签订合同前,已经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授权第三人的商标使用区域与张先生重叠。南京某加盟公司故意隐瞒事实,构成违约。

南京某加盟公司不具有商业特许经营的资质,也没有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更没有依法向张先生履行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等。

南京某加盟公司不仅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存在欺诈违约行为,致使张先生违背真实意思与南京某加盟公司签订合同。张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相关品牌加盟费用,但南京某加盟公司均置之不理。

 

本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原、南京某加盟公司系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南京某加盟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第7条约定向张先生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第7、60、61条,南京某加盟公司存在未依法披露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成熟经营模式等信息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某加盟公司滥用强势地位,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失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缺乏对等性,多约定张先生的义务和违约责任,而南京某加盟公司的义务、责任没有约定,即使约定了也是比较笼统。限定采购渠道,提高物料成本,谋取高额差价利润。

张先生于2020年10月28号,以南京某加盟公司未履行法定、约定披露义务,虚假承诺,涉嫌欺诈为由,向南京某加盟公司明确解除合同,合同于2020年10月28号解除。

依据《合同》第49条,南京某加盟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违法,属于根本违约,致使张先生目的无法实现,应当赔偿张先生实现债权的合理损失。

 

南京某加盟公司员工为了达到让张先生付款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虚假承诺100%盈利,承诺经营不下去就退款的方式对张先生进行欺诈,诱骗张先生陷入错误认识,张先生基于该错误认识支付加盟费。

 

南京某加盟公司为了诱骗张先生支付41万多的加盟费,故意隐瞒四川省X新区已经存在加盟商的事实。南京某加盟公司构成合同欺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沈媛律师加盟维权小提示:加盟后,发现加盟公司存在违法或者不正规的行为存在,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加盟维权律师,固定重要证据,以备打官司之用。

在加盟合同或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及时起诉维权非常之重要,可以说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决定了加盟费追回的多还是少。

 

律师寄语:委托人拿着加盟合同找到我的时候,已经被加盟公司搞的心力交瘁。委托人期望沈律师帮其追回款项的期望值是200000元左右。

拿到特许加盟合同等材料后,经过律师的精心研究、证据搜集、诉讼策略设计等完善的准备后,最终帮委托人追回大部分特许加盟费315000元,大大超出委托人原先期望的200000元。

在这里,沈律师给广大在特许加盟中,遭遇虚假承诺、特许加盟合同欺诈、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的不公平不平等对待的加盟商朋友一句忠告:第一时间找到专业的特许加盟维权律师!及时维权+专业特许加盟律师=您的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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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沈媛加盟维权
  • 执业律所:
    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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