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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历知识分子特大金额诈骗案,委托周宇龙律师获最大程度轻判
来源:周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9
浏览量:191

案情描述:

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沈某、袁某,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1日经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经审查,于2019年2月2日,4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5月5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9月1日袁某家属委托我所周宇龙律师、周紫薇律师担任袁某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的专业工作。经过我所两位律师一审辩护、二审上诉的不懈努力,最大程度地帮助犯罪嫌疑人袁某获得了轻判。


办案经过:

2017年,被告人沈某结识被告人袁某后,袁某称其能够以“科技孵化器”等形式帮他人快速办理上海户口、居住证积分。沈某遂对外宣称其能够快速办理上海户口、居住证积分及名校就读等,以此为由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间骗取被害人邵某、肖某、夏某、钱某、汤某、彭某、易某、谭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沈某将其中690余万元转账给袁某。在被害人催促后,被告人沈某、袁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6年12月,被告人袁某向被害人张某说能够替其清除社保缴纳记录并帮其办理上海户籍,后又谎称帮其挂靠高新技术企业缴纳社保,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2万余元。

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沈某在江苏省南通市被民警抓获;同月28日被告人袁某在湖南省长沙市被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或单独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笫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到委托后,我所两位律师首先沉着冷静地从家属这边了解了本案情况,先后四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本人再去检察院阅卷,调取案涉询问笔录等证据和文书材料,做完这些前期工作后,两位律师对该案件方有了整体的把握,随后不停地和周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沟通案情和辩护方案,与检察官沟通我们代理的被告人的刑期,力争为被告人袁某争取最宽限的刑事惩罚。

我所律师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袁某与沈某存在合谋诈骗的故意、袁某未参与进沈某的诈骗过程、袁某与沈某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中,袁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案系民事纠纷,并不涉及刑事犯罪,应当继续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袁某筹办两个“科技孵化器”企业园区开展正常商业行为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等几个方面来为犯罪嫌疑人袁某辩护。


办案结果:

关于被告人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经查,袁某并不具有办理上海户口、居住证积分、名校就读等业务的资质与能力,其本人及控制的公司也无能力办理科技企业孵化器, 在此情况下,其仍向沈某称可以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形式帮人快速办理上海户口等相关业务,并通过沈某骗取被害人办理费用,且根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从2017年5月开始,其共从沈某处收到被害人办理费用达690余万元,并在相关业务均未办成的情况下仅退还25万元,余款拒不退还,并一直予以推脱,其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另袁某诈骗被害人张某,有被害人陈述及相关录音、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亦予以认定。袁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

被告人沈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或单独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31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三、责令被告人沈某、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


(文章系作者原创,引用或转载请注明版权。)


律师感言: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作为专业的办案律师,我们拥有多年的刑事辩护司法办案经验。本案中,被告人袁某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及不特定受害人员众多,犯罪情节严重,原本法定刑已经在十年以上并处罚金。周律师、紫薇律师针对每一个个案,都是经过不懈努力为每一个委托的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刑罚,最少的刑期,真正的在帮助当事人伸张正义!立足于基本的法律逻辑的基础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一个法律人,始终坚持职业操守和底线,合理合法地为委托人迅速高效地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再结合多年积累的司法实践经验,依照事实和证据抓住案件细节,用最专业的武器为当事人赢得正义。


以上内容由周宇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宇龙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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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宇龙
  • 执业律所: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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