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强律师亲办案例
谭某涉嫌盗窃罪刑事辩护案
来源:李军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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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

辩护人李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

被告人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黎、冉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及其辩护人李军强、被告人黎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冉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8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谭、黎窜至潍坊市潍城区XX室,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2、2018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黎、冉窜至潍坊市潍城区XX处,盗窃武某某的自行车两辆;又窜至潍坊市潍城区XX室,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孙某某现金320元及华为荣耀8手机一部;后窜至XX室,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闫某某现金4300元及手机三部;后窜至潍坊市潍城区XX室,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马某家中盗窃时,因被发现而未能得逞。

3、2018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谭、冉窜至内蒙古自治区XX室,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刘某现金人民币100元及VIVO牌Y85手机一部。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谭、黎、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黎、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谭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赔赃款,请求对被告人谭从宽处理。

被告人黎辩解没有到XX室实施盗窃,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窜至XX室盗窃闫某某现金4300元及手机三部有异议,该笔指控中被告人冉的供述,与被告人冉的辨认笔录及被害人陈述相互矛盾,不能证实该笔盗窃行为。被告人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退缴赃款,请求对被告人黎从宽处理。

被告人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冉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主动退赔赃款,请求对被告人冉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谭、黎某某窜至潍坊市潍城区Xx室,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2、2018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黎、冉窜至潍坊市潍城区XX单元处,盗窃武某某的自行车两辆;又窜至潍坊市潍城区XX室,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孙某某现金320元及华为荣耀8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后窜至潍坊市潍城区XX室,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马某家中盗窃时,因被发现而未能得逞。

3、2018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谭、冉窜至内蒙古自治区XX室,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刘某现金人民币100元及VIVO牌Y85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谭、黎、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谭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作案工具锡箔纸、开锁工具4件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陈述;2、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办案说明;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物证;6、书证:7、视听资料;8、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黎、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谭、黎、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谭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三被告人已退赔涉案财物,故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作案工具锡箔纸、开锁工具4件,依法应予没收。三被告人所退赃款应依法发还被害人。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与查明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四、作案工具锡箔纸、开锁工具4件,依法予以没收;三被告人所退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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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军强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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