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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诉的涉嫌强奸案

作者:陈远星  更新时间 : 2021-07-05  浏览量:350

案件情况

吕某(男)与马某(女)系某学校在校初中生,吕某读初中三年级,马某读初中二年级,两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其后马某否认了与吕某的情侣关系,并对自己的年龄、生日和属相等基本信息吕某是否知晓,做出了不利于吕某的陈述,公安机关以吕某涉嫌强奸将其刑事拘留。


辩护意见

在接到案件后,迅速了解吕某的处境和案件的情况,及时介入案件。通过与吕某家属的沟通,对案情的不断深入了解,辩护人发现了本案的疑点,并挖掘到了可行的辩点。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吕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不予起诉。

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在于其是否明知马某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而综合全案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吕某存在“明知”情形,进而不能认定吕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具体理由如下:

1.从马某身体特征来看,事发时马某年龄为13岁零9个月,仅差3个月满14周岁,而其身高也近1米7。从普通人的认知来看,很难想到其是未满14周岁的女生;

2.从二人年龄情形来看,吕某为初三学生,马某为初二学生,相差一级,而吕某为15岁半,按照正常推算,马某的年龄也应该超过14周岁;

3.从犯罪嫌疑人吕某笔录来看,吕某从认识马某到与其发生性关系始终都不知道马某的年龄。自始至终,两人均未谈及对方的年龄、生日、星座等信息。而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吕某也只是觉得初二学生年龄可能在13-16周岁,但从马某身材体型来看,根本不像未满14周岁的女生,因此吕某主观上根本不认为马某未满14周岁;

4.从受害人马某笔录来看,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已经陈述吕某不知道她的年龄,而在第二次笔录时又翻供称吕某知道其年龄。从该案全部材料来看,马某明显存在虚假陈述,有试图使吕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恶意。

二、即使认定吕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其也具有相对不诉的情形。

即便经审查后认定吕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从该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吕某的行为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吕某事发时年仅15岁半,系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

2.吕某系在校学生,且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平时寄宿在学校,一直以来,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3.该案二人本身为男女朋友关系,且马某主动追求吕某并自愿发生性关系,与普通的强奸案情形完全不同,并非打击的主要对象;

4.吕某的父母已经对马某作出补偿,补偿金额10万元,且已经取得马某与其父母的谅解,双方矛盾已经缓和,情绪上的冲突已化解。


案件结果

最终,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对吕某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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