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鹏律师亲办案例
被骑手撞伤自行维权无果,委托专业律师依法获赔26万余元
来源:郑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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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我这个事你们能帮我们争取到20多万的赔偿款,我和我的家人都没有想到,真的要谢谢你们,感谢你们团队的每一位律师”,2021年6月16日,郑师傅专程将自己精心挑选制作的一面“捍卫正义、维护公平”的锦旗送到律所,专程感谢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专业团队的郑鹏律师、谈俊威律师、赵玉函律师等,真诚地表达了谢意。



【基本案情】


郑师傅是一名建筑工地工人,长期在宜昌城区建筑工地从事扎钢筋工作。2019年10月11日19点左右,其与一某团骑手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左桡骨远端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19天。住院期间,某团骑手没有拿一分钱的医疗费,后经郑师傅多方争取,某团骑手的单位荆门市某电子商务公司才出面垫付了15000元,剩余费用全部是郑师傅自行支付。交通事故发生后,郑师傅长期不能从事原工作,没有了收入来源,家里尚有年迈的父母及年幼的小孩需要其扶养,后期还需要二次手术,需要一大笔费用。郑师傅出院后,多次找到对方索赔,对方一直拖延,未能解决赔偿事宜。


2020年1月,郑师傅通过他人介绍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听说我们这里有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团队,希望我们能为他提供法律帮助。我们接受委托后,了解到他本人户口性质是农业户口,其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是2019年10月11日,2020年1月1日以后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才城乡统一,因此我们团队律师在了解郑师傅这些信息后,帮其搜集在城镇工作生活的相关证据,明确了被告主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其伤残程度、后期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经过专业律师努力,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均依照城镇标准主张并得到了法院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对方赔偿其各项损失260098.4元。判决生效后,对方迟迟不予履行,办案律师多次和对方沟通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法院通过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2021年4月法院判决的260098.4元全部执行到位。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成立了负责本案的专案小组,商讨诉讼方案,针对原告郑师傅的伤情,我们团队专案小组决定采用先起诉至法院,再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方案。在庭审中,我们专案小组律师及原告郑师傅向法院申请对原告郑某某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损失日、护理时限、营养时限进行鉴定,承办该案件的法院委托宜昌大公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如下:1、被鉴定人郑某某2019年10月11日因车祸受伤,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内固定治疗,现左腕活动功能丧失47%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2、其后续治疗费为13500元人民币;3、其误工损失日为210日,护理时限为90日,营养时限为90日,均含后续治疗期间。


另外,团队律师在接待原告郑师傅咨询的时候就做了详细的笔录,针对被告黄某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给郑师傅造成损害的事实进行了核实,遂将被告黄某某工作的荆门市某电子商务公司也列为被告。因黄某某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给郑师傅造成损害,法律后果由用人单位承受,郑师傅的损失应由荆门市某电子商务公司负担。


原告郑师傅户口性质是农业户口,其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是2019年10月11日,2020年1月1日以后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才城乡统一,因此我们团队律师在了解郑师傅的这些信息后,结合其具体情况,经过专业律师努力,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均依照城镇标准主张并得到了法院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赔偿:医疗费:24873.94元;后续治疗费1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护理费9353.86元;误工费17614元;残疾赔偿金75202元;鉴定费3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3614.6元;交通费200元。合计26009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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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鹏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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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鹏
  • 执业律所: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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