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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张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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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黔0102刑初707号

案  由: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9月28日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黔0102刑初707号

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9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贵州省金沙县。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超,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20)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匡、陈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与罗某(另处)经预谋后,由张某某办理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卡和手机卡,并约定1500元钱一套的交易价格。后张某某注册了三家有限公司,并将其中一家名为贵州安贵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交给罗某使用。后查实,涉案对公账户涉及大量不明流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对公账户交易流水、工商开户信息、营业执照信息、对公账号银行流水信息、抓获经过、证人罗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微信聊天截图、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危害性小、具有坦白的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 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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