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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诉一定输吗?帮助被告成功应诉,挽回全部损失30万元
来源: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1
浏览量:323

代理被告应诉民间借贷,成功挽回被告损失三十万!!

成都市武侯区区人民法院 (2020)川0107民初3448号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男,197*年*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

被告陶**,女,197*年*月5日出生,现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汪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林荔枝,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二、案情简介:

原告刘**诉被告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于2014年7月28日向被告转款15万元,同年10月14日向被告转款9万元,同年11月30日向被告转款4.1万,共计28.1万元。几年过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

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陶*偿还原告借款281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以281000元为本金,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法律分析: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汪毅律师、林荔枝律师做为本案的陶*某代理律师经分析,向法庭提交证据:第一组:陶*、熊*文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熊*文户口登记簿复印件、熊*文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实体火化证明书、熊*文遗体火化证明(证明目的∶ 陶*与熊*文系夫妻关系,熊*文于 2014年 10月 3日因交通事故已死亡的事实。)第二组:陶*中国建设银行卡 622********** 银行流水复印件(1页)(证明目的∶ 陶*与刘*林有经济往来);第三组:熊*文中国建设银434***********银行卡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 62220*********58 银行卡复印件,(证明目的∶因熊*文已死亡,为查明本案事实,申请法院调取以上两张银行卡从开户时至今的银行流水。)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汪毅律师,林荔枝律师作为陶*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仅凭转账凭证,仅能够证实原告县被告的银行账户转款的事实,但不能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与被告丈夫之间存在合伙承包工程的法律关系。

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合意行为。原告虽提交了其通过银行向被告转款的交易记录,但未提交借据或借款合同,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

2、熊**及陶*多次向原告转款(被告陶*与熊**系夫妻关系,熊**已于2014年 10 月3日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1)熊**在 2012年 11月1日向原告转款 15 万元;(2)在 2014年6月26 日陶*向原告转款8万元;(3)熊**在 2014年 9月 17日向原告转款 15 万元。

A 因工商银行记录无法显示交易对方的姓名,无法再进一步核对向原告转账的其他款项;B熊*文的银行流水中有大量的现金取款记录(在2014 年与原告共同承包工程期间);C 还有一张姓名为熊*文的卡号(3*8* 96** 80** 017**3**),因无其他信息(开户行等),无法获得交易信息。

二、原告与熊**(被告陶*与熊*文系夫妻关系,熊*文已于2014年 10 月3 日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之间系朋友和合伙关系,在 2014 年合伙承包了位于汉源县九襄镇大庄村(项目业主为∶汉源县黎红发展商务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 595万元)的工程,原告刘*林所诉称的转款系工程承包过程中的往来款,而并不是原告所称的借款。对此,我们向法庭举证有∶(这些证据,对原告刘*林主张双方是借贷形成了有效的抗辩)。

1、2014 年 4 月 22 项目业主为汉源县****商务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的"汉源县****商务有限公司项目比选公告";

2、生效法律文书∶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4 民申11 号民事裁定书 (载明∶ 刘*林与熊*文在汉源县合伙承包工程的事实,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因属法院内部系统,法院也可依职权调取该证据。

3、证明双方具有合伙承包工程法律关系的进一步证据的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请法庭责令原告向法庭提交∶关于原告与熊*文共同承包位于汉源县工程相关合同及材料。(人民法院也应将举证义务分配给原告∶2014 年陶*作为一个家庭主妇,相关的资料不由其保管,在其丈夫去世后,其举证能力弱)

三、原告与熊*文因承包位于汉源县的工程,原告与熊*文双方之间时有经济往来,被告作为熊*文的配偶,原告将款项转至被告账户中,符合情理。

四、关于原告主张民间借贷负有的举证义务。原告在不能提供借条、借款协议等双方达成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下的举证义在借贷关系形成证据链,也未形成优势证务。原告未能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形成证据链,也未于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五、 虚假诉讼及不如实陈述的法律责任

原告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采取恶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当追究原告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法院裁定结果: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与被告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林与2020年7月29日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被告陶*雪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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