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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高辛中毒医疗事故损害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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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高辛中毒医疗事故损害


初步抢救成功后,有的药物中毒还有后续的反弹问题,要住院观察,提高警惕。下面的案子就是没住院观察有过错:(顺便告诉大家,地高辛是特效的强心药,但毒性大,需要专业医生谨慎使用,我们内科医生都知道这个)


2012年7月29日13时30分许,卢因误服药物地高辛中毒到被告XX县医院门诊救治,经洗胃、补液后于当时下午16时救治结束回家。因病情变化,卢于次日10时20分被接至被告市二院住院救治,经抢救于当日11时30分因地高辛中毒并发心室纤颤、多器官衰竭救治无效死亡。

经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被告XX县医院因对卢地高辛中毒缺乏应有的审慎和注意,对地高辛中毒严重认识不足,未能采取严密监护措施、及时注意疾病变化,并予以及时治疗,导致卢丧失最佳抢救时机,对卢死亡后果负50%的诊疗过错;被告市二院鉴于患者病情严重,应当在现场进行必要的抢救或者预防性治疗,因抢救不及时延误了对卢的抢救,对卢死亡后果负5-10%的诊疗过错。二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4300元。


本院认为,二原告之女卢误服药物地高辛中毒到二被告处救治,因二被告诊疗延误过失致卢抢救无效中毒死亡,应对死亡后果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二原告对卢误服药物存在监护上的过失,应自负部分损害责任。二原告其它请求中超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卢XX的损失赔偿范围:死亡赔偿金132080.60元、丧葬费1515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4300元,合计181532.10元。被告XX县人民医院应赔偿二原告50%的损失即90766.05元,被告XX市第二人民医院应赔偿二原告10%的损失即18153.21元,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地高辛中毒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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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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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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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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