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不是癌症无病理学依据化疗
作者:李晓东 更新时间 : 2021-06-27 浏览量:252
医疗事故不是癌症无病理学依据化疗
原告于2007年11月在医院切除“十二指肠间质瘤,胆囊息肉等”,术后时常有持续性发高热。2008年4月8日至22日,原告入住上海,,医院,在做CT增强后被读取为“十二指肠间质瘤术后,肝脏多发病灶,考虑转移”。2008年5月5日至12日,原告至被告处诊断,被告没有做进一步检查,错读了上海,,医院的增强CT片,且没有结合临床术后并发症和有持续性发高热史等,主观地确诊原告为“转移性肝癌”并草率地进行了介入化疗。
2008年5月底起,原告带着在上海,,医院和被告处的片子及病史经北京、上海等地多家医院专家会诊和鉴定,是血管瘤、肝脓肿、囊肿,不是转移性肝癌。原告认为,若被告无法确诊原告是否为转移性肝癌,应建议原告转院;主诊医生当日在病房里介绍医药代表向原告推销格列卫药也不合常理;被告草率进行确诊和治疗,造成错诊和错治,给原告身心带来巨大创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原告目前病情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上海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分析意见:
1、患者系十二指肠间质瘤术后,若出现肝转移,按照现行诊疗指南,临床首选格列卫药物治疗,而介入治疗非首选。
2、依据送鉴材料中(2007年10月26日)患者的CT诊断报告提示:肝右叶内侧段,右前叶下段各见一小囊状低密度影,边界尚清,囊肿首选考虑。医方对此判断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
3、医方在未获得患者病理学依据的情况下,实施了介入化疗。患者目前肝功能无异常,CT复查也不支持肝脏的转移病变,虽没有遗留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但对其肝脏及其相关组织会产生一过性的损害。
4、患者在外院影像学资料(2008年4月9日)上腹部CT增强检查,见肝脏多发病灶,考虑转移。对医方的最终诊疗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鉴定意见为:王XX与,,医院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原、被告对鉴定书均无异议。
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医疗费人民币496.80元;
二、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交通费人民币800元;
三、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住宿费人民币320元;
四、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营养费人民币240元;
五、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误工费人民币4800元
六、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护理费人民币2160元;
七、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通讯及邮政费人民币400元;
八、被告XX医院应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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