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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刘方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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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x芳与被告高x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x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方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x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x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4月27日签订的《合同》;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30万购房款;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30万元;四、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左右,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被告告知原告,房子位于××县,有独立产权,付款后可以直接更名过户到原告名下。另,被告声称急需钱为侄子做器官移植手术,原告处于对被告的同情之心以及对被告人的信任,遂陆续向被告支付首期购房款30万元。双方于2018年4月27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XXX小区10号楼802房A户82㎡,房款约77万元。此外,双方还约定“双方各一方违约2倍赔偿”及交房时间2019年4月24日。2018年10月起,被告陆续以各种理由要求原告支付更名费用,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被告声称不需要更名费用,亦未在合同中约定,被告要求支付更名费用,是变相骗取原告钱款,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执行。2018年12月底,原告意识到被告的说法不可信,遂前往XXX小区售楼处咨询有关购房合同及办理不动产产权的相关问题。售楼处告知原告802房包括A、B两户,拥有一本不动产权证,不能分户办理不动产权证。至此,原告才得知被告隐瞒事实,编造故事,欺骗原告,其出售给原告的房屋不能独立办理不动产权证,而是与B户共属802房,拥有一个不动产权证。原告认为这样的结果违背自己买房的初衷,不符合购房目的,自己上当受骗,遂向被告进行交涉,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被告认为不可能办理原告署名的不动产权证,但被告明确拒绝全额退款,并无理由要求扣除押金5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房屋,其不但未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不具有独立产权,不动产权证的办理更是遥遥无期,被告违背当初双方的约定,亦违背原告购买房屋的初衷,不能满足原告购房的目的。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实质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30万元购房款的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赔偿30万元损失,有事实及法律可依。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结合原告对本案的陈述以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应当解除;2.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关于原、被告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原告诉请解除涉案《合同》,被告于庭后亦表示同意退还原告所付的30万元购房款,可见,被告对解除案涉合同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在解除合同后返回30万元购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从原告提供的录音记录内容可知,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原因是由于海南省购房政策的变化,导致涉案房屋无法办理独立的不动产权证。因政府购房政策的变化是双方当事人均无法预料的,故双方对于涉案房屋无法办理独立的不动产权证均无过错,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因为涉案《合同》解除而给其带来实际损失,故原告关于请求被告赔偿30万元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实际占用原告交付的购房款30万元,的确给原告带来相应的利息损失,故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闫x芳与被告高x俊2017年4月所签订的《合同》;

二、被告高x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闫x芳退还30万购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闫x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及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高x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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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方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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