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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已分割完毕,即使户口未迁出也不属于共同居住人

作者:刘佳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6-23 22:15 浏览量:430

案情简介:

涉案房屋为公房,承租人为马某,马某于2018年2月报死亡。2019年11月,涉案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当时户籍在册人员为4人,即孙甲、孙乙、张某、张小某。孙甲、孙乙是马某的子女,张某与孙乙是原夫妻关系,张小某是孙乙与张某的女儿。

2019年12月孙乙作为代理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就涉案房屋征收事宜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该户选择货币补偿,共计3,231,656元。

原告观点:

本案原告为张某、张小某。张某称其于1998年户籍迁入涉案房屋后居住至2000年,居住满一年以上,在本市没有福利分房,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张小某称其2008年至2013年因方便上学而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结婚后随配偶居住,现居住在上海市上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商品房不属于福利分房,也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

被告观点:

本案被告为孙甲、孙乙。孙甲认为自己户口在涉案房屋内报出生,居住至结婚后才搬出,户口并未迁出,本市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属共同居住人。孙乙称其在涉案房屋内报出生,1998年婚后于2000年与张某购得商品房一套,随后与张某搬离涉案房屋。2007年与张某离婚后财产已分割完毕,约定商品房归张某所有,张小乙的监护权也归张某。离婚后孙乙搬回涉案房屋居住至被征收时。张某虽然户口在涉案房屋内,但没有居住权,张小某2001年出生,未在涉案房屋长期居住过,监护权归张某,居住权也应该由张某解决。

法院判决:

张某与孙乙离婚逾十年,离婚后财产已分割完毕,且与系争房屋来源无关,离婚后在系争房屋内也不再享有居住权益,所以张某非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亦无权要求获得征收补偿款。

孙某、张某婚后所购商品房已约定归张某所有,张小某的居住权应由其父亲张某负责,对于其是否在涉案房屋内实际居住满一年,孙乙对此予以否认,张小某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无法确认,故无法认定张小某是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律师总结:

本案张某离婚后虽然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内,但与该户已无任何人身关系,之前依据婚姻关系而获利的同住人身份,亦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仅存一个空挂的户籍而已。

动迁离婚的情况千变万化,切不可用案例生搬硬套,有些事情虽然看起来很像,但是因为一些细节的不同,结果却大不相同,建议遇到问题应及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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