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常恩律师亲办案例
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殷常恩律师辩护后,不批捕被释放
来源:殷常恩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3
浏览量:643

一、案情简介

       2019年初,许某某为蔡某某帮忙在银行大额取款,因为蔡某某涉嫌诈骗,许某某为其取钱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辩护思路

       接案后,由于侦查阶段无法看到案卷材料,律师不可能了解到全案的详细内容,但经过会见,律师从许某某处了解到以下情况:

       (一)蔡某某让许某某帮忙取钱是因为许某某与银行有关系,可以一次性多取到钱

许某某在会见时称,蔡某某让许某某帮忙取钱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因为银行有规定,每个人每次最多也就可以取十万元,而蔡某某要取钱的数额都比较大,要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如果在银行没有关系,是不可能一次取这么多钱的。

       二是蔡某某与他是亲戚,并且于2005年至2012年期间,曾经和他在晋江群兴拉链有限公司做过同事。当时,许某某在公司负责办税、银行贷款等业务,蔡某某知道他在银行方面有关系,所以才找他帮忙的。

       (二)许某某在公安对其调查时才得知蔡某某的款项可能是犯罪所得

       许某某在会见时称,蔡某某和他说,蔡某某一直在香港、深圳做外贸生意,说有钱让他帮忙取一下,他就答应了。许某某称其最后一次帮忙取钱可能是2019年4月份,具体想不起来了,但肯定是在2019年5月份之前。因为在2019年5月份,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好像是经侦部门)的民警曾经将其带到公安局做过关于此事的笔录,他才知道蔡某某让他取的钱可能是犯罪所得。所以,在此之后,蔡某某再让他帮忙取钱,他就拒绝了。这说明,许某某是抗拒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同时,也说明,许某某之所以在之前有过帮助蔡某某取钱的行为,是因为他不知道蔡某某让其所取的款项是犯罪所得。

       (三)许某某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

       许某某在会见时称,蔡某某汇给他多少钱,他都如数取出,按照蔡某某的要求交给了蔡某某的妹夫,从中没有收取任何好处。关于这一点,许某某称可以调取其银行流水予以证实,他均是在蔡某某向其存入汇款后,就将其所汇的所有款项取出。

       综上,许某某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三、办案过程及办案结果

       在确定辩护思路后,律师遂和公安局的办案机关进行联系,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在案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后,律师又与检察院进行沟通,提交不应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王某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许某某被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四、办案心得 

       律师对关键证据的分析和把握,对案件的走向会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本案有个事实,许某某一直不知道是不是应该向公安局的办案机关提供,在见到律师后,便向律师征求意见。在其帮助蔡某某取款后,福建石狮公安局曾经将其带到公安局做过关于此事的笔录,他既感觉此事可能对其有利,又担心对其案件带来复杂的变数。律师认为,当时石狮公安局并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进一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件事对其有利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建议其向哈尔滨的公安机关交待此事。随后,许某某听取了律师的建议,事情也果然按照许某某有利的方向发展。

        殷常恩律师根据其办理的众多案件经验认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及家属会有很多事情、证据拿不定主意,哪些话该说,该怎么说,哪些证据有利,哪些不利,哪些该出示,哪些不该出示,都会征求律师的意见。律师的意见是否专业,则显得至关重要。负责任,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以及专业的分析,会对案件的进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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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殷常恩
  • 执业律所: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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