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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与惠州XX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黄晓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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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X与被执行人惠州XX公司、惠州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莫X、梁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1303民初598号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3民终2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确定:一、梁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支付吴X工资41200元;二、惠州XX公司、惠州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莫X对上述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州XX公司、惠州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确认(2019)粤1303执915号至929号15宗案件执行总标的额为759710元,由被执行人在签订执行和解笔录当天支付20万元,余款595710元分11个月履行完毕,从2019年7月份起每月30日前支付55000元直至余款履行完毕;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对上述两被执行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三、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依照第一项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相关案件恢复执行并按月息2%追究被执行人逾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州XX公司、惠州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述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303执923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惠州XX公司、惠州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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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晓斌
  • 执业律所:
    广东朴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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