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常恩律师亲办案例
冯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殷常恩律师为其辩护,变更重罪为轻罪
来源:殷常恩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5
浏览量:356

一、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认为,冯某圈占地块属于哈尔滨市某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动工路径。其所属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找其作动员工作,冯某以高压线路经过会产生强烈辐射,造成苗木不生长,对人体造成损害为由,提出要求政府购买这个将近20000多平方米的地块,或者按照清理20000平方米的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额度进行补偿(实际仅需要清理1000多平方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额度进行补偿)。这一要求明显超出了政府承受范围。由于冯某的阻挠,施工单位遂决定顶管作业,在不损害其地上附着物的前提下进行施工。2018年10月7日,在施工方进行顶管作业时,冯某与其家属及工人进行阻止,不允许顶管作业引导员进入该地块进行引导施工,提出不少于100万元的补偿要求。

       公安机关认为,冯某长期圈占集体土地并拖欠合同款,阻碍省市重点工程施工并变相索取高额补偿,在大量犯罪证据面前,拒不认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遂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对冯某批准逮捕。

二、辩护思路

       经多次会见及实地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殷常恩律师认为该案应该是冯某因土地补偿,与乡政府协商未成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冯某对索取高额补偿的土地享有承包权,也就是经营收益的权利,所以,即使冯某索取了高额费用,实际上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冯某是在行使正当权利,他与乡政府谈判是一个民事谈判过程,谈判的结果也不是敲诈勒素的结果。

三、办案过程

        在确定辩护思路以后,殷常恩律师遂与承办检察官就本案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四、办案结果

       经过审查起诉阶段的多次沟通,最终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冯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损失10500元)这一较轻罪名提起公诉。本案如果认定敲诈勒索100万元,冯某可能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量刑,而如果认定损失10500元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则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最终法院也认定冯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只判处冯某1年有期徒刑。得到判决时,冯某已经在看守所实际羁押11个月,不久冯某即释放。 

五、办案心得 

    对法律罪名及犯罪构成的分析和研究,以及证据内容的准确界定,是能够成功辩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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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殷常恩
  • 执业律所: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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