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发坦律师亲办案例
病情监控不利延误诊疗时机致患者死亡
来源:黄发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5
浏览量:485

2020年3月中旬,患者周某驾驶摩托车在某县意外摔倒,并以突发右侧肢体无力后摔倒4小时为主诉入住某县医院处(被告医院),当时意识尚清晰,能给家人打电话,言语表达清晰。患者经查体示,T36.1C,P113次/分,R21次/分,Bp174/126mmHg,经颅脑CT检查显示:左枕叶、双颞、右额叶脑出血,右额部皮下血肿,左锁骨骨折。患者自外伤后精神状态正常,发育正常,营养中等,被诊断为急性脑血管意外:脑出血等。次日,患者神志清楚,对答切题,遵嘱配合活动,经复查脑CT示,左枕叶血肿稍增多,环池清晰,中线无偏移,其他部位出血无变化。3月下旬,患者精神差,言语不畅,该院对患者病情未引起重视,次日,患者处于浅昏迷状态,进而出现呼吸停止、血压下降。此时,该院对患者才考虑颅内血肿增多,决定行左枕叶血肿钻孔引流术,术毕患者无自主呼吸。当日22:56时,患者呈昏迷状态,无自主呼吸,双则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无反应,疼痛刺激无反应,于1小时后死亡。

二、诉讼经过

原告方就上述情况向我所本律师咨询,问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赔偿等,本律师查阅相关病历材料结合原告家属陈述,认为医院对患者存在未重视患者病情、对患者血压控制不足、低钾血症未及时诊断与治疗等过错,建议先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原告方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我所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同意启动原告方提出的过错鉴定。摇号选定福建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听证上,本律师详细陈述原告方意见,即被告未重视、未会诊、未完善相关检查;对患者血压监控不力;低钾血症未及时诊断与治疗;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同时,被告还存在未向患者及原告方履行告知和说明病情的义务,种种过错最终导致患者术后死亡。被告应承担本案同等以上责任,鉴定所认为被告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次要责任的鉴定意见。一审认为,医院应对患者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判令医院向原告赔偿30余万元赔偿款。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评析

本案关键焦点主要体现在被告存在什么过错,以及参与度是多少?

1.   1.被告未重视、未会诊、未完善相关检查

2020年3月中旬,患者因突发右侧肢体无力后摔倒4小时(实为意外摔倒)为主诉入住被告处,当时意识尚清晰,能给家人打电话,言语表达清晰。患者经颅脑CT检查显示:左枕叶、双颞、右额叶脑出血,右额部皮下血肿,左锁骨骨折。连江县医院未完善相关检查MR等,没有启动应急预案,也没有邀请相关科室会诊,更没有持续监测颅压,指导药物治疗。从《护理记录单》记载示:患者出现心律不齐,该院对患者仅予以胺碘酮针300mg6ml泵入治疗,未进行电解质或心电图等检查,分析病因。该院未监测患者的血钾情况、心电图、尿量、出入量,及时发现相关并发症等。入院3日,患者仍疼痛,医生才对患者查体,经胸部CT示左侧3、4、6、7、8肋多发骨折,也没有及时告知患者病情。该院主治查房示脑CT左枕叶脑出血,血肿量较产稍增大,钾偏低,心肌酶增高,白细胞高,C反应蛋白高,Bp172/95mmHg,被告对患者病情变化仍未引起重视,也没有邀请相关科室会诊。同时,被告没有将患者及时、尽早转院治疗,也存在过错。

2.被告对患者血压控制不够有力

从《护理记录单》记载示:入院次日,患者Bp167/116mmHg,该院予以卡托普利片25mg含服,16时Bp182/117mmHg,21时Bp160/104mmHg。入院第3日0时,患者全身疼痛,Bp191/122mmHg,该院对仅子以洛索洛芬钠片镇痛,3:30时患者全身仍疼痛,Bp200/121mmHg,该院又予以布桂嗪针0.1g肌注止痛,10:10时Bp199/122mmHg,10:55时被告才予以氯沙坦钾片100mg口服,13时Bp171/122mmHg,17:30时被告予以硝苯地平控释片30mg口服。以上事实说明,被告对患者一直处在高血压状态,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也没有邀请相关专家会诊。

3.低钾血症未及时诊断与治疗,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入院当日患者钾3.39↓mmol/L,次日患者钾3.41↓mmol/L、心电图ST-T改变等,第3日9:46时,主治医师查房示生化示钾偏低,给予补充。但被告对患者并没有“补充钾”。从《护理记录单》记载示:3月下旬16:40时,患者出现嗜睡。脑CT示左侧侧脑室后角受压变窄,患者精神差,言语不畅。17:25时主治查房示精神差,不排除电解质紊乱,给予复查。22:50临时医嘱,电解质(送中医院),23:50中医院检验报告单示:钾2.9mmol/L。说明患者住院其中一段期间一直处于低钾状态,被告未及时诊断低钾血症,或遗漏低钾血症诊断,也没有积极的治疗,甚至仍一直在使用排钾利尿剂托拉塞米等和应用溶质性利尿剂甘露醇,即由尿液丢失大量的钾,可见,该院对患者低钾血症并未引起重视,既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也没有定期检查电解质(特别是血钾)等,没有对电解质进行动态监测和心电图检查,更没有停止托拉塞米注射液的使用,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

此外,被告还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也没有告知转院等,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被告没有建议和告知家属是否要转院治疗。可见,被告对患者延误时机、抢救措施不够积极有力,被告上述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4.被告未履行充分告知和说明义务

被告有义务告知死者的近亲属,死者的丈夫或子女,被告未征得近亲属意见,漠视死者近亲属的知情权和决定权,未履行是否尸检的告知义务。被告应对因未进行尸检无法查明死亡原因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综上,本律师认为,患者入院后,被告并未做到详细检查,也未做到监控病情的工作,在患者情况恶化时,被告对于患者低钾血症未及时诊断与治疗,最终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同时,被告也未履行充分告知与说明义务,诊疗过程中存在多个过错,且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所基于上述事实也认为被告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次要的鉴定意见,根据被告对患者实施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过错,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应承担本案次要责任,达到原告预期,因此,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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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黄发坦
  • 执业律所:
    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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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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