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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律师为红光镇建筑材料买卖纠纷疑难案件原告成功维权
来源:吴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3
浏览量:508

                                       郫都区律师为建筑材料买卖纠纷疑难案件原告成功维权

 

【案件简况】

原告: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区**镇**组**号。

被告: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区**镇**村**组*号

原告李**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郫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代理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朱**立即向李**支付货款376000元;2、判令朱**向李**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76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3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为止;3、判令由朱**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李**经营沙石、红砖、水泥,与朱**存在长期业务关系,2015年9月12日,李**、朱**就**镇**社安置房和美堰**建筑项目所需的沙石、红砖、水泥结算后,朱**尚欠货款383000元。经李**催收,朱**在2019年6月和2020年1月24日支付了7000元,仍余有货款376000元未付。经多次催收仍无果。现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诉请

朱**辩称,欠条系自己所书写。但自己已不欠李**钱了。第一次打条子是在2015年,第二次打条子是在2020年。2021年3月,经算账,实际欠李**的款项为1925653元,但实际支付的款项已经超过该款项。所以不应再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李**提交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欠条两份、照片、录音资料等证据,本院对其三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审理过程】

根据李**与朱**在庭审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李**长期向朱**供货。2015年9月12日,朱**就*社安置房沙石款12000元、美堰**沙石、红砖款263000元向李**出具两张欠条。期间,朱**分两次向李**支付7000元。2021年2月11日朱**就前述两处项目的欠款再次向李**出具欠条。李**也提交双方的录音和微信付款资料用以证实双方确实存在货款欠付的事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李**提交的欠条及录音资料足以证实与朱**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及欠款的事实。李**已经履行供货义务,则朱**负有如实支付货款的义务。朱**辩称其已经足额支付货款,但其提供单据的时间均在出具欠条之前,且也不能证实双方总货款的金额及付款总额,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对李**要求朱**支付货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双方对付款的时间,逾期付款的利息均无约定,故应当从李**主张之日即起诉之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本金付清为止。

【判决结果】

综上,对李**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李**支付货款本金376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货款376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4月2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本金付清为止);

二、驳回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470元,由朱**负担。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原告在有理的情况下面临和被狗之间的诉讼主体不适格、签证不规范、结算手续不规范、材料质量有争议等多种纠纷。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按照实事求是地原则提出代理意见,人民法院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审理。本案代理律师在原告方证据不足下据理力争,围绕法院调查重点及对方发言不断提供新证据及代理意见。帮助审判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案实现了有效代理。                      

【结语和建议】

   在法庭上,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吴国强律师据理力争,全力维护了原告方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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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国强
  • 执业律所: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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