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燕青律师亲办案例
产品缺少发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侵权纠纷案-代理被告结果不侵权
来源:冯燕青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1
浏览量:767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73知民初101号


原告:北京xx合兴起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5号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曹xx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岭,北京市盈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xx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xxxxxxx又一居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xx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xxxx合兴起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xxx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力xxx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xx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x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岭、高xx冬,力xx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合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力xx公司立即停止侵犯ZL2011xxx1274.2号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专用设备;2、判令力众公司赔偿合兴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3、判令力众公司赔偿合xx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0元;4、判令力xx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12日,合xx公司股东之一高xxx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 "卷扬启闭机的应xxx作装置及闸门系统的发明专利,并于2015年7月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110091274. 2, 2016年7月,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由高xx变更为合xx公司,本案专利至今合法有效。近日,合兴公司发现在四川省港x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业主的峡xxx航电枢纽工程中,使用多达数十台“应急液压传动装置产品”,产品铭牌上显示力xx公司企业名称。根据xxx为航电枢纽工程现场拍摄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力xx公司被诉侵权产品宣传手册等文件,经比对分析,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力xxx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本案专利,侵犯合兴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合xx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力xx公司答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不侵权。二、力xxx公司实施了制造行为,但并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三、被诉侵权产品是给案外人河南新xx起重设备厂试用的,四川省港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招标,河南新xx起重设备厂应标, 力xx公司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给河南新xx起重设备厂试用。四、合xx公司仅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视频而无实物,不能进行侵权比对, 且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属于公知技术。五、合xx公司恶意起诉力众公司是为了实现恶意竞争的目的。被诉侵权产品只有七台,利润较低,合xx公司主张1000000元的赔偿数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经过:

      一、 本案专利权属相关事实

       2011年4月12日,高xx作为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卷扬启闭机的xx操作装置及闸门系统”的发明专利,并于2015年7月8日获得公告授权(以下简称本案专利),专利权人为高xx,专利号为ZL2011xxx74. 2, 目前合法有效。本案专利共有8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为:1. 一种卷扬启闭机的应急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油箱,其内储存液压油;液压泵式液压马达,其吸油口和出油口分别通过管路一、管路二与所述油箱内连通;调速阀,其设置在所述液压泵式液压马达连接所述油箱的管路二上;所述调速阀采用手动调速阀、电磁调速阀、电液调速阀或比例调速阀的任一种;离合器,其与所述液压泵式液压马达的动力输出轴连接。该离合器的输出端用于连接卷扬式启闭机的电动机出轴或减速器入轴;便携式燃油液压泵站,其通过快速接头经管路一、管路二与所述液压泵式液压马达连接。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卷扬启闭机的应急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三位换向阀,其设置在所述液压泵式液压马达连接所述油箱的管路一、管路二上。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卷扬启闭机的应急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溢流阀,其设置在所述调速阀所在的管路二上,溢流阀两端与调速阀两端并联连接。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卷扬启闭机的应急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合器采用手动离合器或自动离合器。


       本案专利说明书技术领域[0001]载明,本发明涉及液压控制技术领域。本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0003]载明,本发明实施方式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卷扬启闭机的应急操作装置及闸门系统, 当控制水利工程或水电工程的闸门的卷扬式启闭机电源供应或电动机出现故障时,能以较快的速度安全地将闸门关闭或开启,避免因闸门不能正常开启或关闭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本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0002]载明,水利工程、水电工程闸门卷扬式启闭机一般只设有一 台工作电动机及一路电源供应,当卷扬式启闭机电源供应出现故障,或是启闭机的电动机出现故障时,启闭机将不能工作。目前,对于电源供应出现故障的应对措施一般是配置柴油发电动机,但柴油发电动机配置的功率不能小于启闭机电动机的功率,因而所占用的空间较大,且要有专门的柴油发电动机室及一系列的控制系统,投资成本高,经济性差。目前对于卷扬式启闭机工作电动机出现故障的还没有较好的应急措施。 而水利工程、 水电工程的闸门一般都有闭门时间上的要求,如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闸门关闭,将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且在电源供应或电动机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在应急状态下如何控制开启闸门也是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0012]载明,由上述本发明提供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卷扬启闭机的应急操作装置,通过液压泵式液压马达经管路一、二与油箱连接,并在管路二上设置调速阀组成液控回路,在液压泵式液压马达受外力作用旋转时将产生旋转力矩,同时吸入油箱液压油输出一定流量的压力,通过调速阀控制流量即可控制液压泵式液压马达的转速,从而在液压泵式液压马达的动力输出轴经离合器与卷扬式启闭机控制闸门的电动机出轴或减速器入轴连接时,可在卷扬式启闭机因电源供给或电动机出现故障时,防止闸门不受控而自由落体,可通过调速阀控制液压泵式液压马达的转速,达到控制闸门按规定速度安全关闭的目的。并且,通过便携式燃油液压泵站产生压力油驱动液压泵式液压马达旋转,从而驱动开启闸门。 避免水利工程或水电工程的闸门系统的闸门,因故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关闭或在需要时的开启,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该卷扬启闭机的应急操作装置结构简单,具有低碳、 环保及操作方便的优点。 本案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0021]载明,液压泵式液压马达可采用能兼做液压泵的液压马达, 该液压泵式液压马达的吸油口和出油口分别通过 管路一、管路二与油箱内连通,液压泵式液压马达旋转时能通过吸油口经管路-从油箱内吸出液压油,并从出油口经管路二向油箱内排出液压油。


      2016年6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手续合格通知书》,载明专利权人由高xx变更为合xx公司。


      二、合xx公司所主张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事实

      合xx公司起诉时向本院提供其自行拍摄的位于峨江揽为航电枢纽工程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及视频作侵权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铭牌上载明"S&xxxxx商标及力xx公司企业名称。力xx公司认可上述图片、视频的形式真实性。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比对,双方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存在争议。合xx公司主张保护权利要求1、2、4、6,并发表比对意见认为:对权利要求1,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相同。但其认可从视频中看不到被诉侵权产品的油箱、液压系统,其推断有油箱和液压系统,认可从视频中看不到被诉侵权产品的调速阀,但其认为根据其提供的招标文件,被诉侵权产品具有调速阀,且其推断被诉侵权产品具有调速阀。对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2等同,其认可从视频中看不到被诉侵权产品的三位换向阀,但其认为根据其提供的招标文件,被诉侵权产品的三位换向阀,但其认为根据其提供的招标文件,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换向阀,其认为该换向阀与权利要求2中的三位换向阀属于等同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4相同,但其认可从视频中看不到溢流阀。对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6相同。综上,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2、4、6相同。力众公司发表 比对意见认为:对权利要求1,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权利要求1中液压泵式液压马达、离合器、便携式燃油液压泵站、管路一、管路二的技术特征。区别点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不包含油箱。汃被诉侵权产品的吸油口和出油口分别通过管路一、管路二连接便携式液压泵站,并不连接油箱。3、被诉侵权产品不包含调速阀这一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产品上不具有三位换向这一技术特征阀。对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权利要求4溢流阀这一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认可二者相同。综上,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2、4、6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针对双方对于比对意见存在的分歧,本院要求力xxx公司提供其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视频供法院审理比对,其向本院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的视频。后本院组织双方于2020年8月28日对仍然存放在力xx公司的产品进行了现场勘验,拍摄了相关照片、视频,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经现场比对,合xxx公司认为该产品与其所指控侵权的位于xxxx航电枢纽工程的被诉侵权产品存在区别,力xx公司亦认可该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存在缺少部分技术特征的区别。合xxx公司确定不以该产品进行技术比对,力xx公司明确不以该次现场勘验的被诉侵权产品作为侵权比对对象,仍然主张以峡xxx航电枢纽工程水利工地的被诉侵权产品作为侵权比对对象,并继续向法院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现场视频以及照片供作侵权比对。


      2020年12月3日,本院再次组织开庭,合xxx公司最终确定仅以位于xxxxxx航电枢纽工程的被诉侵权产品作技术比对。合xxxx司再次向本院提交其拍摄视频、照片并制作的光盘,主张以其中的视频、照片作为侵权证据,并以其与本案专利进行技术比对, 并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力xxx公司认可上述视频、照片真实性。合xxx公司最终确定主张保护权利要求1、4、6。


      对权利要求1,合xxx公司发表比对意见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等同。首先,关于油箱,其认为权利要求1中油箱技术特征的功能在于存储液压油,为液压系统提供液压油源从而保证液压系统的正常工作,被诉侵权产品中液压油箱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其次,关于调速阀, 其认为根据合兴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产品功能书,被诉侵权产品包含调整闸门下降过程旋转速度的功能部件,在闸门下降过程中被诉侵权产品必然存在控制闸门下降的部分和元件,力众公司认为闸门下降时通过液压马达驱动闸门下降的观点既不符合技术常理也不符合技术事实。闸门下降过程中需要以控制液压流量的方式控制闸门下降,任何制动器都无法实现如此长时间的闸门下降控制功能,被诉侵权产品必然存在通过调速阀控制液压流速,从而控制闸门下降的技术手段,故其推断被诉侵权产品存在调速阀;再次,关于便携式液压泵站,其功能在于提供有一定压力的液压油源,并未限定其包含油箱,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含该功能与作用。力众公司发表比对意见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二者区别点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油箱这一技术特征,也不存在马达与油箱相连的技术特征;2、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调速阀这一技术特征;3、被诉侵权产品通过三个油管连接泵站和马达,与本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 合兴公司对此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油箱在马达进口与油箱有通路;被诉侵权产品的调速阀位于壳体内,但其认可无法看到调速阀;被诉侵权产品上三个油管有一个是保护性的,在技术领域可以不予描述,与 功能没有直接关系。


       对权利要求4,合xxx公司发表比对意见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等同,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平衡 阀技术特征含有溢流阀,平衡阀实现溢流阀的功能和作用。溢流阀是平衡阀的一部分,二者是包含关系。虽然二者有不同,但其主张属于等同技术特征。力众公司发表比对意见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二者的区别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溢流阀,也没有调速阀,没有溢流阀与调速阀连接这一技术特征。合xxx公司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 上具有调速阀,调速阀在壳体内,溢流阀与调速阀两端与两端相连。对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双方均认可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 6 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


       三、 合xx公司主张赔偿数额的相关案件事实

       合xxx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经济损失 1000000 元及合理费用共计 80000 元。 其主张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60000元及差旅费、调查费,为证明其主张其向法院提供了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60000元。


       四、本案其他相关案件事实

       1、合xx公司向本院提交《xxxx为航电枢纽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但并未提供该招标证书原件。力xx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招标文件载明,当电力供应或卷扬机电动机或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可以利用应急操作装置安全的、以一定的速度对卷扬启闭机进行下降操作。


        2、力xx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号为86203297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拟证明泵站提供液压动力驱动机械运动属于公知常识,但其在庭审中明确不以此进行现有设计抗辩。


       本院认为,合xx公司作为本案专利权人,依法对该专利享有专有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若侵权成立后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 范围 权利要求是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础,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保护范围进行司法审查,合兴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最终明确主张保护权利要求1、4、6, 本院应当按照其主张进行技术比对,以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 专利权的技术范围 至于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而言,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性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性权利要求,本院对于技术比对的评述如下。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就独立权利要求1而言,经过全部技术特征比对后,双方当事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问题: 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包含油箱的等同技术特征;2、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包含 “调速阀,设置在所述液压泵式液压马达连接所述油箱的管路二上的调速阀" 的技术特征;3、被诉侵权产是否包含 ”便携式燃油液压泵站经管路一、管路二与液压泵式液压马达相连" 的等同技术特征。


本案焦点:

      对于争议焦点1而言,本院认为,首先,等同特征判断标准在于替换而不是忽略。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本案专利中的油箱这一技术特征,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确认。合xxx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的这一技术特征属于等同特征,泵站上油箱来替换这一技术特征。等同特征是以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为前提和基础,属于所使用的技术手段基本相同。本案专利中的油箱这一技术特征,属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对于权利人主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存在这一技术特征,属于缺少本案专利中的这一技术特征,权利要求的任一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均具有限定作用。由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 "油箱” 这一技术特征,在进行审查时,不应从权利要求中省略 "油箱” 这一技术特征,否则会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合理的扩大,损害权利要求对于权利边界的划界以及公示作用,模糊权利要求的可预见性功能,有损社会公众的利益。 合xxx公司这一主张不仅违反了专利权侵权比对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比对的基本原则,还会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造成损害,故合xxx公司对这一技术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认定等同特征要从技术特征对整个技术方案的整体角度考量。从油箱这一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1的整个技术方案的影响看,本案专利通过油箱设置,通过两个管路分别向液压马达供油或者出油,并处于连通状态,缺少油箱无法实现这一目的;同时, }从独立权利要求1的整个技术方案看,其还提供了便携式燃油液压泵站 通过管路进行供油和出油功能,故本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中共存在两套油路系统,如果缺少油箱这一技术特征,则本案专利技术方案本身只能存在一套油路系统,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油箱这一技术特征,在技术手段上无法实现与本案专利功能、效果基本相同,故合xx公 司主张构成等同特征于法无据。再次,等同特征要考虑专利的发明目的以及有益效果。本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卷扬启闭机的应急操作装置及闸门系统,能够以较快的速度安全地实现闸门关闭或开启,不仅通过油箱向马达供油或出油来控制马达输出动力,从而控制离合器与卷扬式启闭机控制闸门的电动机出轴或减速器入轴连接,在卷扬式启闭机出故障时控制闸门,并提供便携式燃油液压泵站产生压力由驱动液压泵式液压马达旋转,以 实现这一发明目的,案专利 通过独立权利要求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不仅能够保证闸门控制安全,而且 通过两套系统来确保应急状态下控制开启关闭闸门问题,被诉侵权产品因缺少油箱这一技术特征,无法实现本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并且不能达到本案专利所能实现的有益效果,合xxx公司主张等同特征不能成立。


       对于争议焦点2而言,本案专利中具有调速阀这一技术特征,合xx公司明确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未发现这一技术特征,但其推断被诉侵权产具有这一技术特征。在发明专利侵权比对中,合xx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这一技术特征,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况且由于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油箱这一技术特征,故调速阀无法实现马达与油箱的管路间连通,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这一技术特征。对于争议焦点3而言,本案专利中具有两套油路系统,液压泵式液压马达的吸油口和出油口分别通过管路一、管路二与油箱内连通,且便携式燃油液压泵站通过快递接头经管路一、管路二与液压泵式液压马达连接。结合本案专利说明书,液压泵式液压马达的吸油口和出油口分别通过管路一、二与油箱连通,从而实现通过吸油口经管路一从油箱内吸油,通过出油口经管路二向油箱箱内排油的效果。被诉侵权产品上仅具有三条管路连接燃油液压一泵站和马达,缺少这一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综上,就独立权利要求l而言,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从属权利要求4、6的保护范围对于权利要求4而言,首先,需要论证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溢流阀这一技术特征。对于溢流阀这一技术特征进行比对,需要先审查其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功能性特征是指不直接限定发明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及其之间的关系等,而是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对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是以下特征一般不宜认定为功能性特征,其次,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已经成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术语,或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特征;其二,使用功能性或效果性语言描述,但同时也用相应的结构、组分、材料、步骤、条件等特征进行描述的技术特征。对于功能性特征,由于其与其他类型的技术特征在侵权比对方法上有明显差异,可能影响侵权判定结果,故对此应当进行审查 权利要求4对溢流阀的结构未进行限定,本案专利说明书对溢流阀亦未进行界定,应当按照通常含义进行理解。溢流阀是利用弹簧的压力来调节、控制液压油的压力大小的压力控制阀。本案中,溢流阀并非属于工鞥性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合xxx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上有平衡阀,该部件具有溢流阀的技术特征,故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含有溢流阀这一技术特征。;力xxx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中不存在溢流阀这一技术特征,仅存在平衡阀这一技术特征。对于平衡阀而言,其也不属于功能性特征,平衡阀的工作原理是当入口处压力较大时,自动减小通径,减少流量的变化,入口处压力减小时,自动增大通径,使得压力平衡,就此而言。溢流阀与平衡阀属于等同特征,合xx公司主张成立。其次,如上所述,被诉侵权产品缺少调速阀这一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产品并没有将溢流阀与调速阀两端并联这一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具有本案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构成相同,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确认。当事人既主张独立权利要求也主张从属权利要求,无论被诉侵权方案落入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均属于侵权。但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均缺少权利要求1 6的技术方案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由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未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合xx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从而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由于侵权的事实基础不能成立,力xxx公司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本案其他争议焦点, 巳经没有论述的必要,本院则不再予以赘述。 由于合xxx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经撤回对四川省港航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故不再对其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


       虽然庭审中力xx公司向本院答辩称其使用公知常识,并提供相关专利文献,但其明确表示并不以该文献作为现有技术抗辩,对其的此项主张,属于对其民事抗辩权利的处分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不予审查。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结果:

        综上所述,合xx公司的诉讼请求与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世xxx合xxx起重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北京世xxx合xxx起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蒋*胜

人民陪审员   李*程

人民陪审员   王*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潘*予

技术调查官   付*雄

书记员          华*宇

书记员          范*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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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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