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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婚姻,分居两年,双方不出庭,旷律师助女方七日内成功离婚

作者:旷良勇  更新时间 : 2021-06-11  浏览量:220

原告从外省嫁到洞口,生育了两小孩,起诉时双方已分居两年多。从理论上来说,原告此次起诉是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从夫妻感情现状来看,双方也已经没有和好可能,因此本律师认为起诉一次成功离婚的可能性极大。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如果对方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基本都会判决不准离婚。因此本律师想要为原告起诉一次即成功离婚,那就必须做通对方工作,争取调解结案,否则第一次起诉离不掉的概率很大。

本律师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本律师从接受原告委托到为其成功离婚,仅仅花了七天时间。本案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男、女方均都在不同的省份,为了给双方节约时间,法院通过远程视频调解让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在双方都没来洞口县人民法院的情况下即成功离婚,法院的便民服务实实在在的方便了当事人。

许多当事人认为离婚不顺利的根本原因是自己证据不足,但其实不是证据不足的问题,而是没有找到处理问题的要害。本律师认为妥善处理离婚案的关键在于沟通,我们需要深入分析,找出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根本原因,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可行方案,这样所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就好比生病,我们必须找出病因,然后对症下药,否则吃再多的药也不一定能把病治好。作为原告必须要学会换位思考,该承担的责任勇于承担,不该得的利益不要去争取,只要能做到基本公平合理,一般都会顺利离婚。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525民初XXXX号

 

原告: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

原告冯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向某轩、向某琴各抚养一个,各自承担其抚养小孩的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1日生育女孩向某轩,2011年3月19日生育女孩向某琴。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为家庭项事产生矛盾,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多,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某与被告向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的小孩向某轩、向某琴由向某抚养,向某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和学习情况下,冯某可以对小孩行使探望权,如果冯某暂时带小孩离开住所,双方应事先商量好,冯某应当在约定时间内按时送回,向某应当予以协助;

三、夫妻共同财产奇瑞牌浙FXXXXX小轿车一辆归向某所有,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所负的个人债务由各自偿还;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冯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积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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