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珂律师亲办案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来源:刘珂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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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当事人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银行账户、身份证复印件、U盾出售给不知名的人,造成公司对公账户过账90余万元,其中有电信诈骗的资金49余万元。接受委托后积极的和公安机关沟通,使案件快速到检察机关,尽量缩短案件期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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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珂
  • 执业律所:
    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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