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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来源:徐振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7
浏览量:1246

民事起诉状

原告:钟某,女,汉族,1987年生,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一:上饶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金龙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11xxxxxxx7023Q。

法人:李某某。

被告二:上饶市某某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3611xxxxxxJRP11B。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退还医疗服务费、手续费合计76944元并承担原告为此修复面部的费用;

二、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二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到被告处(被告一、二皆为同一法人、地址,仅性质不同,但为利益共同体,以下皆称“被告”)咨询整形相关事宜,后就被告为原告提供“假体隆鼻、耳软骨垫鼻尖、曼特波鼻小柱延长、鼻翼缩小术、自体脂肪填充全面部”手术的医疗服务双方达成合意,原告并于当天办理了缴款手续。次日,原告入住被告医院准备手术,术前被告仅和原告签订了两份《手术知情同意书》,没有其他任何书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术后原告发现整形并未达到要求,反而出现了偏差、不适,便找被告方要求解释,被告承认手术的确出现了问题,表示接下来将安排修复手术,原告既失落又惊慌,原本爱美的她看着异样的面容痛苦不堪,外表、内心皆因被告的过错受到了伤害,不敢答应再接受被告提供的二次手术,急忙出院回了家。2019年3月20日,原告再次来到被告医院,欲与被告负责人协商退款事宜,商谈中被告也承认了问题出在己方,但却始终不同意退款,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原告作为消费者,在接受被告医疗整形服务的时候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作为服务提供者,其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告有权要求退款。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履行合同不符合双方约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退款并承担为此修复鼻子的费用,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信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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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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