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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郫都区刑事辩护律师为诈骗罪被告争取从轻处罚案例
来源:吴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7
浏览量:1338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为郫都区诈骗罪被告争取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辩护人吴国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4年6月左右,被告人李**、李**(未到案)获悉被害人郑**的儿子被判处刑罚,在找人“捞人”的消息后。被告人李**找人制作多个假证,骗取被害人郑**夫妇信任,以可以帮忙将郑**夫妇的儿子“捞出”来为由,先后骗取了郑**夫妇现金47000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人查阅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经过法庭调查,事实清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诈骗罪及其犯罪金额的基本事实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被告人在2020年11月18日因诈骗罪被拘留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在公安机关前后三次的讯问中供述一致,并自愿认罪认罚和签署具结书,对此,起诉书也认可了该事实。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涉案金额不大。

被告人之所以这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方面由于身体年老,又无无经济来源,生活所迫;另一方面由于对法律的认知不足和对自己行为的理解不深。但现在被告人何年元已归案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诚恳。所以恳请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并考虑被告人已74周岁年老无收入的情况,减少罚金处罚。

(三)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可以适用缓刑。

首先,被告人的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涉案金额不大,未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其次,被告人已是74岁的老人,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有悔罪表现;看守所的教育和惩戒已经让何年元完成了改造,对其不予羁押也完全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和社会危险性。其自身也认识到自己错误,完全可以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刑法》72条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诚恳等情节,并考虑其个人的客观情况,从裁判文书要充分体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的出发,恳请法院在进行量刑时对被告人何年元减轻处罚。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吴国强律师

 

                           *年*月*日

    【庭审情况】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700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吴国强关于被告人何年元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因被告人何年元系累犯,累犯不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曰(羁押之日)起至二二三年八月十七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退赔被害人郑**夫妇经济损失4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案例评析】

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他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时的他可以说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应。面对审讯人员严厉的目光,他便会不知所措,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已忘记。莫说不懂法律的人将会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算是懂得法律的人此时也会完全忘记。同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环境特殊的地位,即使他头脑还是清醒的,他也很难真正做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抓的,直到办案人员发来通知书时,家属们还蒙在鼓里。此时家属们最想了解的就是他们的亲人到底犯了什么罪,到底有多轻或者有多重,到底什么时间才能让他恢复人身自由等等。但他们只能是道听途说,就算有些家属急急忙忙花钱找门路,能够很快得到一些案情,但也只能是传来之说。别人怎么说他们就只能怎么听。心里根本就没有底。等到自己的亲人最后被判刑了,才真正了解到全部的案情。如果您能够及时的聘请律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彻底了解案情,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亲口说出案件的原委。律师作下全面的纪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亲笔签字确认。这样得到案情才是最真实的,没有任何水分。当您真正了解了案情以后您就可以定下一个具体的计划,从而开始为您的亲人能够早日恢复自由而奔忙。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他进行法律咨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据理力争使认罪伏法的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本案实现了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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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吴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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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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