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振华律师亲办案例
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起诉
来源:师振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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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份,在某市做生意的崔某,上午在银行办理银行卡时,被工作人员告知,系统出现一点故障,请稍等一会。让崔某意想不到的是,不到10分钟,等来的却是公安人员的“问候”,被公安机关带至公安机关。

   崔某的家属不知怎么回事,急匆匆的找到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接受家属的委托,及时和办案机关沟通。原来,崔某在2019年初被王某以诈骗行为报案至公安机关,他已经作为安公机关的通缉对象,现在被公安机关正式刑事拘留。

第一时间会见了崔某。崔某说,确实有这一回事,但我不是诈骗,这是民事纠纷。我的货物还在王某那里。原来,崔某和王某一起做生意,王某出资7万元,生意没有合作成,王某说不干了,崔某说,钱都投资了,我也没有钱给你啊,再说你说不干了,店铺租金都已支付,这怎么办呢?王某说我不管,你只给我7万元。崔某没有同意,王某在崔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崔某将近6万多的货物在快递处取走。崔某知道后,和王某联系不上。崔某觉得既然王某不干了,把货取走就算了。这事就算过去了,没想到王某竟然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我诈骗,我冤枉死了,店铺我还赔着钱。一句假话没有,全部是事实。

    和公安机关沟通多次,公安机关认为是诈骗。检察院对崔某予以批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审查案件材料,以证据不足,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又向检察院移送案件材料审查。检察院又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补充侦查后又向检察院移送审查决定。这一次,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崔某终于以证据不足,被立即释放。

   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起诉权是检察职权的关键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75条、第177条、第282条的相关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四类。本案是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对于事实仍未查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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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师振华
  • 执业律所:
    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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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5*********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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