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振华律师亲办案例
某遗嘱继承案件纠纷之分析
来源:师振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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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张某去世,张某有三个孩子,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张某的老伴在2017年去世,其老伴去世时说,其遗产都由张某处分,子女都应听从张某的安排,子女没有意见。

  2020年1月,张某去世。张某丧事办完后,2020年2月,张某的遗嘱保管人,拿处张某的遗嘱给三个孩子看,三个孩子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没有意见并且在遗嘱上签字认可,遗产分割完毕。2020年6月,张某三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张某的遗嘱无效。其理由是,这份遗嘱是代书遗嘱,代书人没有在现场,遗嘱不是张某的真实意思。

张某的遗产有三套房产,每个孩子都有一套,张某三在继承一套房产后,2020年3月份就到公证处做了公证,由于张某一、张某二年龄大(65以上),张某三在公证时并没有说是按遗嘱来公证,而是说我们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是法定继承人,张某一、张某二放弃继承,就这样,公证处就给公证了。张某一、张某二事后说,当时公证的时候,公证处的人员就让我们签字,我们也没有看内容,公证处的人就只让我们签字,我们当时想都是自己人,遗嘱也是给他这个房子,来的时候,张某三说都给公证处的人说好了,光签字就行,不然房管局不给过户。(在此,作为律师,提起老年人一定在签字时看清,不要轻易签字。最好让子女一同前往)

  张某三向法院提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根据《民法典》,遗嘱的类型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张某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作为代书遗嘱,一定要对牢记每一项的要求,不能有任何瑕疵。

  在张某继承纠纷中,遗嘱已经履行完毕,遗嘱管理人按照遗嘱内容进行分配,并且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签字认可,可见张某三对遗嘱的内容是非常清楚的,完全明白分配是按照遗嘱进行的,其签字也是自愿认可的,是对遗嘱的真实性的追认。张某三继承房屋过户,更证明了张某三对遗嘱的认可。张某三说该过户是根据公证书。在法庭时,张某三却说当时张某一、张某二是自愿放弃继承的,公证书上也说没有遗嘱,现在张某三却说根据原分单继承(分单何在?可见张某三所说是在说谎,自相矛盾)。张某三通过公证过户完毕后又反过来说涉案遗嘱无效,这其中的缘由只有张某三清楚,那就是遗嘱无效,张某三再去分割那两套房子。张某三的自圆其说却无法掩盖事实真相,那就是张某三根据涉案遗嘱来继承的。张某的遗嘱也是真实有效的。张某三的如意小算盘没有算好,最终以败诉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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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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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5*********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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