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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X1与陈XX贾X1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卢伟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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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211民初4650号

原告(反诉被告):梅X1,男,汉族,2010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蔡县。

法定监护人:张X3,女,汉族,1976年5月2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蔡县。

法定监护人:梅X2,男,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福建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陈XX,女,汉族,1993年7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福建XX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贾X1,男,201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法定监护人:贾X2,系贾X1父亲。

被告(反诉第三人):贾X2,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张X1,男,201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法定监护人:张X2,系张X1父亲。

被告(反诉第三人):张X2,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原告(反诉被告)梅X1与被告(反诉原告)陈XX、被告(反诉第三人)贾X2、被告(反诉第三人)贾X1、被告(反诉第三人)张X1、被告(反诉第三人)张X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梅X1的法定监护人张X3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真XX,被告(反诉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被告(反诉第三人)贾X1法定监护人贾X2、被告(反诉第三人)贾X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反诉第三人)张X1法定监护人张X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梅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五被告赔偿梅X1各项损失共计159831.8元;2、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

反诉请求

陈XX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梅X1立即返还陈XX代垫的医疗费用5000元。

案件事实

事故发生经过:梅X1、贾X1、张X1系在陈XX经营的“小博士辅导中心”午托班接受午托服务。监控视频显示:2019年1月11日12时39分左右,梅X1与张X1、贾X1玩耍嬉闹,梅X1跳上张X1的后背,张X1行走1至2米左右,甩开梅X1,此时恰好贾X1从梅X1背后跳上梅X1后背,致梅X1摔倒受伤。事故发生时有名女老师在现场,梅X1摔倒后右手疼痛并告知了女老师。陈XX随后电话梅X1母亲,梅X1母亲赶到后由陈XX开车将梅X1送往医院。另外,梅X1母亲张X3于2019年1月13日以梅X1手不慎被贾X1摔断为由向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报警。

受害人伤后救治及鉴定情况:梅X1受伤后被送往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肱骨外踝骨折。主要治疗经过:原拟手术治疗,患儿出现鼻咽部症状,请耳鼻喉头颈外科及儿科会诊,诊断为鼻窦炎,考虑麻醉风险较大,建议暂缓手术,药物治疗。已与家属沟通情况,同意出院,先行治疗鼻窦炎后再拟手术治疗。此次住院时间为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6日共计2天。梅X1自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8日进行右肱骨外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共计住院7天。2019年7月15日,梅X1委托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出院后护理期进行鉴定,2019年7月10日,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正泰司鉴【2019】临鉴字第3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梅X1因本次外伤所致损伤及后遗症构成人体损伤致残十级,出院后护理期90日。本案审理过程中,陈XX申请对梅X1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并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9年9月29日,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作出闽历思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2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梅X1伤残十级。

鉴定费情况:梅X1鉴定费支出1800元。

已赔付情况:陈XX、贾X2均分别已向梅X1支付损失5000元。

陈XX开设的“小博士辅导中心”小学午托班是否有营业执照:否。

监护人情况:贾X2系贾X1的法定监护人;张X2系张X1的法律监护人。

争点分析

一、赔偿项目的争议:

1、医疗费:19629.8元。

梅X1主张及证据,梅X1主张医疗费19629.8元,提交了医疗费票据予以印证。

各被告认为,医疗费票据有多张,跨度达几个月之久,违反常理,梅X1应该进一步举证证明票据与本案所受伤情的关联性,且事故发生后,梅X1没有马上动手术,而是过了一个月多才进行手术,梅X1对伤情的扩大负有一定责任。

法院的认定及理由:根据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19年1月16日出具的出院记录,由于梅X1患有急性鼻窦炎,进行麻醉手术风险较大,应先进行鼻窦炎治疗后再进行手术,故梅X1事故发生后到手术期间超过1个月属于医疗建议的合理范围,各被告的抗辩没有依据。因此,本院确认梅X1共花费医疗费19629.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

梅X1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按照住院天数9天,每天100元计算。

各被告对该项主张无异议。

法院的认定及理由: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厦门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100元计算,梅X1住院9天,本院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00元(9天×100元/天)。

3、护理费:10800元。

梅X1主张,按200元/天的标准,时间按住院9天+鉴定出院后护理90天=99天计算,为96天×200元/天=19800元。

陈XX抗辩,计算标准没有异议,但是对天数跟依赖程度有异议,200元/天应基于完全护理。

贾X1、贾X2抗辩,计算标准过高,而且90天部分应该按照部分依赖计算。

张X1、张X2抗辩意见与陈XX一致。

法院的认定及理由:根据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确认护理期为住院9天+鉴定出院后护理90天=99天。梅X1按照200元/天的标准符合厦门市护工市场的通常价格,可依法予以采纳。据此计算住院期间护理费,本院确认按照全部护理依赖计算为1800元(9天×200元/天×100%)。出院后护理费,本院确认按照部分护理依赖50%计算为9000元(90×200元/天×50%)。本院确认护理费共计10800元。

4、残疾赔偿金:108802元。

梅X1主张,残疾赔偿金108802元,54401元/年×20年×10%,鉴定十级伤残。并提交厦门市集美区灌南XX开具的《在校学生证明》及从2017年9月1日开始的《连续就读证明》,拟证明其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可按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

陈XX、张X1、张X2对此没有异议。

贾X1、贾X2抗辩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法院的认定及理由:对梅X1提交的《在校学生证明》、《连续就读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梅X1提交的以上证据,可以证明梅X1在事故发生前连续一年以上在厦门城镇居住和生活的事实。故本院确认伤残赔偿金按照2018年度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54401元计算20年,结合伤残等级系数10%,残疾赔偿金计算为108802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梅X1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陈XX抗辩即使其应承担责任,但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由其承担,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没有直接给梅X1造成精神痛苦。

其余被告抗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过高,梅X1在本案中自身有存在过错,应予以调减。

法院的认定及理由:根据本案具体侵权情况、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6、营养费:2000元。

梅X1主张,医疗费的10%计算为2000元。

陈XX抗辩,梅X1计算金额过高,应当结合医嘱进行主张。

其余各被告抗辩,没有医嘱要加强营养,且鉴定机构也没有鉴定。

法院的认定及理由:根据梅X1的受伤情况,考虑到梅X1的年龄,适当加强营养亦有必要,现梅X1所主张的营养费为医疗费10%左右,该主张应属合理范围,依法予以支持。

7、交通费:200元。

梅X1主张,交通费500元,没有票据。

陈XX没有异议。

其余各被告抗辩,交通费没有票据,应按9天计算。

法院的认定及理由: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梅X1虽未提交正式票据,考虑到梅X1治疗伤情必然产生相应交通费用,结合梅X1合理住院天数9天且2次住院的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用为200元。

8、鉴定费:1800元。

梅X1主张,鉴定费1800元。

各被告对此无异议。

法院的认定及理由:根据梅X1提交的鉴定费发票,本院确认鉴定费1800元。

补习费:0元。

梅X1主张其因本次受伤耽误学业,支付的补习费损失为1400元并提供发票予以佐证。

各被告抗辩该补习费也本案并没有关联性。

法院的认定及理由:梅X1主张的补习费损失并非其因本次受伤而相关的直接损失,并不具有关联性,依法不予以支持。

以上损失扣除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外,其他各项合计144131.8元。

各被告及梅X1是否应事故承担责任,以及相应的责任比例问题。

梅X1主张,各被告应共同赔偿其全部损失。

陈XX辩称,本案系梅X1与同学玩闹时不慎摔伤,事故发生的过程属于意外,不可预见,其并无看管疏忽及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认定陈XX未尽到管理责任也仅仅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其并非直接的侵权人。

贾X1、贾X2辩称,事故发生时,教室有几十名学生在奔跑嬉闹,并无教师进行监管,后一名女教师进入教室并未发现并制止梅X1与张X1的嬉闹,导致贾X1也觉得好玩就扑到梅X1背上,造成梅X1的意外受伤,陈XX未对三人在公共区域追逐打闹行为予以制止致侵权行为发生,视为其未尽到应有的管理、教育义务,应对梅X1造成的损失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另外,贾X1系未成年人,因侵权行为给梅X1造成的损失应由贾X2承担责任;本次事故系贾X1、张X1、梅X1三人共同玩耍时,张X1突然跑开,才导致梅X1倒地受伤的,因此,张X1的监护人应当对梅X1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梅X1先是起到张X1背上与之嬉闹,后贾X1才跳到梅X1身上,梅X1的行为与贾X1的行为具有同等危险性,其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故其也应为自己的过错,减轻贾X1、贾X2的责任。

张X1、张X2辩称,视频中看不出张X1有任何过错,其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梅X1系在午托班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并不属于“受到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之情形,陈XX在本案中并非承担补充责任。陈XX开设的午托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午休时间未对梅X1、张X1、贾X1的嬉闹进行制止,且其系无证经营,故其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贾X1与张X1,从案发视频可以看出,梅X1系从张X1背上快速甩开重心不稳且贾X1扑上其后背后摔倒所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梅X1直接受伤系贾X1所致,贾X1的责任更大,而张X1快速甩开梅X1亦属于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张X1应承担部分责任。梅X1自身在午休期间嬉闹,其自身也对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整个侵权事故,本院酌定陈XX、贾X1、梅X1、张X1按4:3:2:1的责任比例承担梅X1此次受伤所造成的损失。由于事发时贾X1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X1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各自的法定监护人贾X2、张X2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陈XX反诉主张梅X1退还其已支付的医疗费5000元,因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其承担范围内予以抵扣,故依法驳回其反诉请求。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陈XX应承担责任份额为:144131.8元×4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4/8=60152.72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剩下还应支付55152.72元;贾X2应赔偿梅X1损失为:144131.8元×3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3/8=45114.54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剩余还应支付为40114.54元;张X2应赔偿梅X1的损失为:144131.8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1/8=15038.18元。梅X1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XX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十二条、第十六条、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梅X1损失55152.72元;

贾X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梅X1损失40114.54元;

张X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梅X1损失15038.18元;

驳回梅X1的其他诉求请求;

五、驳回陈XX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97元,减半收取1749元,由梅X1负担350元(已预缴),由陈XX负担700元,由贾X2负担525,由张X2负担174元;本案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乾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黄X达

代书记员 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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