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女,201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法定代理人:张冲冲,系张某1父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男,201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法定代理人:张冲冲,系张某2父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上述五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际航,江苏永伦律师事务律师。
上述五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玲,江苏永伦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县中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国防北路**。
法定代表人:乔宇,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上诉人张某某、张某1、张某2、张某某、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泗县中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张某某因生育二胎在泗县中医院住院,后因行全子宫切除术死亡。现张某某、张某1、张某2、张某某、冯某某以主治医生赵某某无妇产科执业资格以及泗县中医院诊疗行为不当,延误治疗时间致张青青死亡为由,要求泗县中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是否有妇产科执业资格,泗县中医院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如有过错参与度系多少等基本事实不清,即判决驳回张冲冲等人诉讼请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审法院查明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张某某、张某1、张某2、张某某、冯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44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亚丽
审判员李超
审判员刘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志
书记员蔡玲
裁判附件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