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诉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长沙市*麓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湘雅*医院向冯某支付赔偿款共计124245.5元。湘雅*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湘雅*医院主要上诉请求为: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范。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患者死亡结果是其本身病情所致,非上诉人医疗行为的干预,鉴定意见认定的参与度过高,不应采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保障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的合法权益。
刘大华律师受冯某委托担任其二审代理人。主要答辩意见为:一、认可鉴定结论中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意见,二、医方存在延误治疗的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正确,应予维持。
长沙市*级人民法院认为湘雅*医院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