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战胜律师亲办案例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缓刑
来源:袁战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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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三部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及其辩护人袁战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某为使自己投资经营的天津某公司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以支付开票费、倒资金流的手段,通过他人于2017年6月从天津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天津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税额合计145546.14元,且已全部认证抵扣。乔某某于2018年11月,将上述9张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增值税款做账调出,并于2018年12月17日对上述税款补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通过他人为自己经营的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天津市某公司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郭某某、乔某某、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袁战胜提出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乔某某系初犯,其被传唤后主动归案,应认定为自首;2.乔某某作出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已将虚开的税款全部补缴,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3.乔某某自主创业,对社会有一定的贡献。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红桥分局根据红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移送立案查处天津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发现该公司向天津某公司虚开发票,遂于2018年9月20日对天津某公司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被告人乔某某电话传唤到案,乔某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乔某某系初犯,且已退缴全部税款,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辩护人关于乔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其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认定自首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乔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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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袁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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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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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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