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淼律师亲办案例
来京务工却遭遇交通事故死亡
来源:李淼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8
浏览量:168

2019年8月27日曲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AX9***号大型普通客车行至北京市朝阳区某路灯杆处撞上正在高速路上做养路作业的北京某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职工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冯某某当场死亡,本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曲某某、冯某某负同等责任。冯某某经北京市某抢救中心鉴定中心鉴定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家属聘请律师处理案件,律师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了复核。律师查询到曲某某驾驶车辆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本次事故发生时间尚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律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二次审理,最终原告获赔909296.8元。

判决结果:

1.中国某某保险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经济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61万余元。

2.被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98269.8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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