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鲁0591民初215号
被告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持2/3以上股权之控股股东陷入大量纠纷且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控股股东之法定代表人多次被限制高消费。作为国有企业的原告系被告公司参股20%的小股东,担心被告公司产生表外债务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影响原告企业声誉而带来经营困扰,曾尝试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被告,因无法满足法定程序未果。本人与原告充分交流后,代理其对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被告公司,在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均失联情形下,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解散被告公司。判决生效后,将协助原告完成对被告公司的清算和注销程序,彻底消除原告疑虑,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和正常经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小股东,在穷尽其他方式而不得时,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