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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逾期支付货款应当怎么办?

作者:邓普云  更新时间 : 2021-05-25  浏览量:627


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逾期支付货款应当怎么办?

【案情简介】

A制笔公司从2011年开始向B纸箱厂购买纸箱。2013年5月21日,经双方结算,截止2012年10月31日止,A制笔公司尚欠B纸箱厂货款共计11277元。经B纸箱厂多次催讨,A制笔公司均未支付。现B纸箱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A制笔公司立即偿付给B纸箱厂货款11277元及违约金(从2012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A制笔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A制笔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纸箱厂货款11277元,并赔偿原告B纸箱厂逾期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B纸箱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A制笔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逾期支付货款可要求赔偿逾期利息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A制笔厂未按双方结算单中的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上述条文可知,逾期利息应该认为是合同到期后,债务人继续占用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收益,确切地说是本金在逾期未还这段时间内产生的孳息,支付逾期利息是对债权人的合理补偿,无论双方是否事前约定,债务人逾期未归还本金的,债权人都可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A制笔公司因为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此,A制笔公司要求制笔厂赔偿逾期利息损失是合理合法的。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是双方就未来对方可能违约而作出的对自己有救济效果的条款,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无论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实际损失,都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并无事前约定,所以,应当是赔偿逾期利息而并非支付违约金。如果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逾期付款利息,则直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一般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如若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逾期支付货款可要求赔偿逾期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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