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熊某某离婚纠纷案
审理法院: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邹小琴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熊某某因感情不和,张某某起诉离婚,法院组织调解,熊某某不同意离婚,但向张某某提出去民政局离婚。考虑到《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最快需要30天才能离婚,且可能熊某某可能反悔离不成。代理律师邹律师认为这可能是熊某某的拖延之术,遂主动与熊某某电话联系,告知其张某某离婚很坚决,多次给熊某某沟通做思想工作,后熊某某同意离婚,邹律师迅速联系法官告知双方同意调解离婚,能否尽快安排做调解笔录出具调解书。在代理律师的多次沟通协调下,张某某与熊某某在立案一周内迅速调解离婚结案。
本案能在立案一周内迅速调解结案,邹律师认为,在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应尽快和法官沟通出具调解书,因为一旦时间一长一方可能就会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