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杨贵律师亲办案例
精心准备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挽回彩礼损失
来源:郑杨贵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5
浏览量:292

开庭法院:铅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赣1124民初35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杨贵,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1010501214

基本案情

     原告陈XX和被告章XX经媒人介绍相亲,双方确定关系后开始协商结婚事宜,后商定原告给付聘金及其他礼金共计517400元,2020年2月24日及28日,原告给付被告聘金68000元,原告母亲名下160000元存折一张,见面礼8800元,吃茶礼6600元,订婚宴8000元,黄金首饰钱60000元,压鞋,八字,购买5件套等折现46000元,购车款160000元。在此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2020年6月3日起分居生活,之后双方因退婚彩礼返还一事无法协商一致,原告选择诉诸法律。
办案过程

     本案属于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如何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是律师工作的重点。笔者首先询问陈XX是否有对方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陈XX说没想到保留这个,这样的话律师要去调取对方户籍信息而且是全家,因为此类案件收受彩礼的不止女方,通常女方的家人也算彩礼收受方。然后就是确认彩礼的范畴。这一步也算非常关键的,彩礼的范畴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很多当事人不了解,陈XX罗列了所有的支出显得比较凌乱。笔者让陈XX开列一张清单,然后向其解释哪些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彩礼,只有法律意义上的彩礼才有返还的可能,比如说双方相互给付对方的节礼钱物属于赠与性质,一般互不返还,包括烟、酒、食品、化妆品、少量衣物、礼尚往来500元以下的小额礼金及女性专用物品,包括按习俗进行相亲、订婚、认门、举行结婚仪式的请客酒席费用等则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接下来就是确认彩礼给付的证据也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彩礼给付多是现场交付的形式并没有什么转账记录,当时在场的有媒人和一些亲戚,笔者让陈XX提前通知这些人做好出庭作证的准备。

      在庭审过程中,笔者始终紧扣彩礼返还司法解释,强调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时间短,彩礼给付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等对原告的有利因素,而且指出被告章XX拒绝履行婚约是造成本次诉讼的最大原因,被告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经过长时间的法庭博弈以及法官的调解。最终的结果当事人还是表示满意的。

判决结果

一,被告章XX返还原告陈XX彩礼136750元,该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陈XX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498元,减半收取2249元,

案件点评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本案分析,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在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同样道理,就收受该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给付的情形。

1,依公序良俗采信媒人证言

      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一切依据方法。对法院而言,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根据。农村婚约财产案件所涉及的证据除具备证据的各个特征外,尚具有其特殊性。司法实践中,婚约财物的给付一般有三种证据予以证明,即当事人陈述(含被告自认)、媒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其中,媒人证言是最常见、当事人利用最普遍的一种证据。从法理上分析,媒人证言是证人证言,是媒人就其所亲身经历和感知的事实所作的陈述,属原始证据,就处理此类纠纷起着重要作用,既可以用于认定案件事实,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又可以促使当事人放弃无理的事实主张,接受法院的调解和裁判,甚至能为法院收集证据提供线索。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媒人往往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着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就其证言应区别情况处理。首先应核实媒人证言内容是否与当地风俗习惯相符合;其次要核实媒人与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并结合媒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来作出判断;第三要综观全案把媒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作出比较,看是否相吻合,能否构成证据链条,以对全案证据辨别真伪。笔者认为,只要媒人能自愿出庭作证,该证言不利一方不能提出足以推翻的证据,且该证言符合地方习俗,即应认定为有效证据。这种观点也符合优势证据原则,因为,原被告民事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双方的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中,各自负有对自己所述事实举证的责任,一旦媒人出庭作出符合法定条件的证言,该证言有利一方即处于证据优势地位,其主张应得到支持。

2、正确介定彩礼的范围

     彩礼是为缔结婚姻关系,依照习俗于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金钱和物品,那么是否在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金钱和物品都属于彩礼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就近几年来的实际情况,一般说来,在订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在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而在定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往来,男方主动给付女方的礼品,如烟、酒、茶、食品、衣物、少量的现金等则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正确介定彩礼的范围对于审理返还彩礼的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即然不属于彩礼当然也不应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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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杨贵
  • 执业律所:
    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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