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程某以某砂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的设备和其在辽宁本溪市拥有的三套房产通过中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董某实际借款100万元。被告人程某与董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协议期限7个月,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服务费约定协议,并于2014年1月20日将用于抵押的三处房产的房产证交予某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焕刚等人。借款协议到期后,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归还本金及利息,后逃匿。经侦查机关公安局刑警机动中队民警去房产管理局调查,程某所提供的用作抵押的三本房产证均系伪造。因涉嫌诈骗罪,程某于2017年7月7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和被执行逮捕。
办案经历:
辩护人介入案件后首先会见了被告人程某,通过与程某的交流对案件有了初步的了解,在能够阅卷后,辩护人在阅卷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案件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诈骗罪名不成立,于是和检察官详细沟通,最终说服检察官变更罪名起诉,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嫌疑人取保候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