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沪0113民初3103号
案情:2020年6月15日,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倒原告致原告受伤,后被告拒绝进行赔偿,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
律师点评: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的一切损失都可以要求对方及保险公司在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