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丰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红行政征收案
来源:郭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1
浏览量:179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李某新,男,1938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组,身份证号:4324 …… 电话:……

原告:黄某秀,女,汉族,1938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组, 身份证号:4324…… 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丰,现执业于湖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电话:……

地址:湖南省……号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腾决字(2017)第…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违法无效;

2.向被告提出司法建议, 建议被告依法给予原告征收补偿安置, 保障原告基本生活和居住条件。

3.向监察等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建议查处被告及其供水、供电等部门中断对原告的供水、供电以非法方式迫使原告搬迁的行为。

事实和理由:

被告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腾决字(2017)第…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程序与实体均违法,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被告据以作出上述《限期腾地决定书》的主要证据是:

1.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2)政国土字第…号;

2.……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政发(2016)…号;

3.……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补字(2017)…号;

4.《市民之家建设项目房屋调查表》;

5.《……县市民之家建设项目征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明细表》;

5.……县征地拆迁管理处《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支付告知书》。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补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中纪委、监察部[中纪办发(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察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据此:

1.房屋建在土地上,政府限期腾地除了对集体(公有)土地进行征收补偿以外,还必须对原告的私有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至今没有哪个政府部门对原告的私有房屋进行过征收补偿。

本案中,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只针对集体土地征收,用作原告房屋征收与补偿并限期腾地的“主要证据”没有直接关联性。同理, 被告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原告的私有房屋进行补偿没有前提和依据,没有合法性。

2.“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铁律!本案中,《市民之家建设项目房屋调查表》、《……县市民之家建设项目征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明细表》原告没有签名与认可,“房屋拆迁补偿款193057元”便没有“协议”依据;被告也没有提交“决定”依据;更没有提交“支付”(包括提存)凭证。钱款还在政府的帐中,……县征地拆迁管理处《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支付告知书》不能视为“已经支付”。因此,被告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腾决字(2017)第…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没有前提和依据, 程序与实体均违法。

3.上述《限期腾地决定书》描述:“李某新、黄某秀以安置不满意为由,拒绝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也拒绝认领房屋拆迁补偿款。至今,李某新、黄某秀仍然拒绝腾出土地”“我局认为:你户拒不腾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拒不腾地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决定:责令李某新、黄某秀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腾出位于……县……街道……社区居委会6组被征收的土地118㎡”。被告的理由不成立且程序与实体均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 被告在没有对原告的房屋先补偿并对原告进行安置的情况下, “决定15日内腾出”,必然不能保障原告基本生活和居住条件,被告程序违法。

2. 原告以“以安置不满意为由”,只要没有违法要价,“拒绝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也拒绝认领房屋拆迁补偿款…仍然拒绝腾出土地”的行为便不可指责。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将“责令交出土地”的情形限定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情形限定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在被告没有依法对原告的私有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原告没有依法享受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情况下,“拒绝腾出土地”,并非“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相反是依法维权的守法公民。被告作出……腾决字(2017)第……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没有前提和依据,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4.中纪委、监察部[中纪办发(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察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同时要求:“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湖南省纪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纪发(2011)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并加强监督检察的紧急通知》作出了相同规定。被告单方给原告作出的《市民之家建设项目房屋调查表》、《……县市民之家建设项目征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明细表》中没有体现“重置成本”,不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房屋拆迁补偿款193057元”根本不能“重置”原告现有的房屋。

5.中纪委、监察部[中纪办发(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察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大查处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

被告及其供水、供电等部门早己中断了对原告的供水、供电。原告是八十高龄的老人,行动与生活自理能力有限, 被告及其供水、供电等部门中断对原告的供水、供电,以非法方式迫使原告搬迁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基本生活,其行为恶劣, 人民法院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严肃查处。

特别指出:

1.《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将“房屋”“其他不动产”“地上附着物”分款规定。据此,“房屋”不等同于“其他不动产”,也不等同于“地上附着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补偿“标准”的授权不包括房屋。房屋征收拆迁补偿遵循的是“市场价值”即“建筑重置成本”。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该规定仅限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不包括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综上所述,被告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腾决字(2017)第……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程序与实均违法,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告及其供水、供电等部门以非法方式中断对原告的供水、供电,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基本生活,应当查处。原告依据《物权法》第42条、《行政诉讼法》第2、12条等规定具状呈诉,望人民法院依法纠错,判如所请。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见清单)

此  致

湖南省……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2份;

起诉人:李某新 黄某秀

2017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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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丰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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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丰
  • 执业律所:
    湖南半毫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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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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