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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来源:陈俊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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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答辩人代理律师:陈俊海

                                      电话:13260397837

****人民法院:

本律师为被告代理人,现就原告村委会提起的诉讼请求及事由答辩如下:

一、《林地承包合同》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乡政府及县政府确认,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应得到法律保护。

本案村委会在向被告发包前已先经本集体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即签订林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农民的意愿,同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同时,根据被告提供的林权登记表及林权证都非常清楚的显示乡政府以至县政府都对被告的林地承包行为予以认可并明确被告对承包的林地享有使用权。该合同当然为合法且有效合同,而合同双方也实际履行本合同7年之久。我们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才能保障合同双方交易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如果一个法制社会允许合同被一方任意变更或违背,交易风险就将无限放大、社会经济秩序乃至社会稳定将无从谈起。本案中村委会对本村村民以外的人发包并签订相关《林地承包合同》是我国林地种植及其开发、利用普遍适用的方式并被《土地承包法》所鼓励的模式。如果村委会一方看见林地成材并可以获得可观收益就任意的违约的话,国家对林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将无法得到保障。具体到本案,据我们所知在****县这种林地对外发包的方式也非常普遍。如果法院判决这样的合同还无效的话,可想而知,本县的大量林地将可能被任意的侵占,这样可能会给****县林业资源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综上,本案《林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得到法律保护。

二、本案《林地承包合同》以约定四至方式确定承包范围,双方对此均认可,被告并不存在少包多占情况。

2004年3月12日被告与村委会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原承包林地转包给被告。承包期22年,从2004年3月9日至2026年3月8日。合同以四至方式约定承包范围,西至坝沟,北至围堰,东至围堰,南至围堰,并附有明确的四至图。很显然,本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为四至范围内的林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是非常清楚且对此没有任何异议,而合同提到280亩左右是在确定四至的情况下对四至范围面积的估算。估算的误差并不影响村委会实际发包是以四至范围为界,而被告也是就四至范围内的整块林地支付的租金,不存在按亩支付租金的问题。同时本合同承包的林地是从陈**转包过来的,村委会非常清楚转包的范围即为四至范围并就该范围约定了承包价款,也就是说被告只是承接了原承包人的林地并支付了相应对价款,被告既没多包也没有少包。另外,《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登记表》及《林权证》都明确被告承包林地的四至,并明确认定被告就四至范围内的林地享有林地使用权。因此,被告承包的林地应以合同明确约定的四至为准,并不存在少包多占问题。

综上,《林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得到法律保护。《林地承包合同》以约定四至方式确定承包范围,双方对此均认可,被告并不存在少包多占情况。同时村委会违反合同约定,村民大量侵占承包林地造成被告巨额损失,我们就此提起反诉。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代理律师:陈俊海

                                 电话:13260397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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