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海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诉被告合伙合同纠纷案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来源:陈俊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8
浏览量:531
 原告诉被告合伙合同纠纷案

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被告代理律师:陈俊海

电话:13260397837

尊敬的法官:

依据法律规定我接受被告委托以及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一审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被告附条件的约定了购买汽车的份额分配方式,由于该条件并没有完全成就,原告不应按该份额分配汽车利益,否则违反公平原则。

根据《终止合作确认书》约定:原告投资买车,被告管理经营,购车后经营的先期投入被告承担,所购买的汽车,属于兄弟二人,原告占两股,被告占一股。很显然,原告应履行的义务是购买车辆,原告已实际按该约定履行;而被告实际履行的义务为管理经营和购车后的先期投入,但被告并没有实际完全履行该义务。虽然本合同并没有约定管理经营的时间和方式,但我们认为合伙合同目的是实现合伙人在收回成本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即双方合作的时间最低应保证收回投资成本的时间。我们举一个例子,如果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投资买车,被告负责经营管理,而被告却一天都没有经营、管理,被告还应该占一股吗?很显然,这有悖公平原则。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为合作纠纷,被告占有汽车一股是以被告完全、尽职履行管理、经营义务为前提,而被告仅仅实际经营10个月,而实际获得利润才1万的情况下既退出经营、管理,被告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被告无权主张获得三分之一汽车的份额。

二、原告2008年12月、2009年1月投入***万元没有合同依据,被告应返还给原告。

《终止合作确认书》约定:被告管理经营,购车后经营的先期投入被告承担。根据该约定,原告购车后,被告应负责经营过程中先期全部投入。然而,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怠于履行管理和投资义务。并以经营困难为由两次向原告借钱合计3万元,说是用于投入合伙经营。我们认为该*****万元没有合同依据,被告应返还给原告。首先,双方已约定被告负责经营过程中的先期投入,原告3万元的出资只能作为对被告的借贷,被告应予返还;其次,我们在庭审中要求被告提供了对账本。该对账本并没有显示被告将这***万元实际投入运输经营过程,我们认为被告非法占有该****万元应返还给原告。

三、被告所说投资***万元并不存在,不应作为投资计入成本。

如前所述,我们在庭审中要求被告提供了对账本。该对账本同样没有显示被告投资***万元用于运输经营,我们认为被告并没有实际投入***万元,双方在计算利润分配时不应将这并不存在的***万元作为成本投入。

四、被告经营过程中疏于管理造成*****万元债权无法追回,被告应承担该部分利润损失。

根据庭审查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对外产生7万元债权。然而,被告并没有留下任何欠款字据,同时被告也怠于寻找债务人主张债权,最终造成该****万元债权至今无法收回。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造成合伙利润遭受较大损失,被告应承担该部分利润的损失。

五、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合伙期间债权、债务没有清算,被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支持被告反诉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被告代理律师:陈俊海

                                 电话:13260397837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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