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浦民二(商)初字第**4号
案件事实:
2004年11月,朱某按照某信息科技公司的要求将78000张A级CD-R盘送到被告处。当天该公司对朱某提供的货物进行了确认并在送货单上进行了签收。但该公司在收受了朱某的货物后却迟迟不支付货款。
调查经过:
本律师在接受朱某的委托后,对朱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地研究,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审理结果:
由于本案事实清楚,原告提供的证据全面真实地反映了案件发展的过程,被告对其欠款事实也不予以否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取比简易程序更为便捷、快速的的速裁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所有欠款,原告撤诉。
办案心得:
当个人与公司进行商行为时,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将交易的所有单据妥善保管,以免发生纠纷后,没有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