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青律师亲办案例
广告设计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来源:刘敏青律师
发布时间:2007-08-26
浏览量:514

(2006)吴民二初字第0**7

案件事实:

2006927,甲(某广告设计公司)向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某售楼处设计方案,但后来该方案被乙否定,故甲未竞得该售楼处施工合同。甲在竞标失败后即要求乙归还 售楼处设计方案,乙称他们肯定不会使用甲的售楼处设计方案,并且会归还甲的售楼处设计方案。但乙也未归还甲的售楼处设计方案,甲多次催讨乙要回售楼处设计方案,但乙未归还。并且乙又委托丙(某装修公司)按照甲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乙、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知识产权,后甲诉至法院。

调查经过:

接受甲委托后律师到工商机关进行调查;到售楼处进行实地考察进行取证;查阅了大量法规资料。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并将有关调查证据向审理机关提供。

审理结果:

根据我们提供和调查的资料,审理机关确认乙、丙侵犯了甲的知识产权,在此前提下进行调解,由乙、丙对甲进行经济赔偿。

律师心得:

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应当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并且出现侵权行为应当以最快的速度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否则侵害行为一旦实施,对产权人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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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敏青
  • 执业律所:
    上海瀛泰锦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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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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