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松民一(民)初字第**0号
案件事实:
2002年9月,甲和乙坐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全装修别墅一幢以9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甲预付80万元,待乙将产权证办出并过户到甲名下后,再付清余款15万元。在甲依约支付了80万元后,乙再三推脱不愿将产权过户到甲的名下,到最后发展到不接甲的电话
调查经过:
接受甲方委托后律师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了产权状况;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
审理结果:
为维护甲的合法权益,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后,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裁定对乙的房屋进行查封;后判决房屋过户。
办案心得:
在涉及到房屋产权纠纷时,为了避免在诉讼期间房屋产权被转移,当事人最好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使系争房产被查封,不能再另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