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辉律师亲办案例
强迫卖淫罪辩护词
来源:徐振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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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

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方某华家属的委托,特指派本律师担任方某华涉嫌强迫卖淫罪的二审辩护人,现辩护人结合案件案情及一审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采纳:

一、关于案件事实认定。

1、上诉人对被害人没有实施过殴打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有误。

根据上诉人第1次询问笔录第3页:“我是通过言语威胁邱某霞的”;被害人第1次讯问笔录第5页:“整个过程里面有谁动手殴打过你?”、“我被徐某汐和柯某宝打了耳光”,可以印证上诉人未对被害人实施过殴打等较高程度的暴力手段。

2、上诉人出于关心女友(同案犯徐某灵)介入案件,事先无参与强迫卖淫的合意,一审法院认定有误。

根据上诉人第1次询问笔录第4页:“接通视频后,徐某灵就和我说你看这个女人被打的惨不。徐某琪当时就在边上把我手机抢过去了,我后来就抢过来对徐某灵说你怀孕了,你一天到晚还要跑出去打人啊。当时徐某琪看到邱某霞说她长的还可以的,让徐某灵留给他,徐某灵就让我们过去了”;被害人第1次讯问笔录第5页:“问徐某汐是和谁开视频,徐某汐说是和安某,并且徐某汐还叫安某把石头一起带上”,上诉人与被害人笔录相映衬,表明上诉人参与案件并非与同案犯事先协犯罪,其属于被动参与、偶然介入。

二、关于定罪。

1、对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方某华构成强迫卖淫罪不持异议,表示认可。

2、本案属于犯罪未遂,或应考虑参照未遂适用量刑。

在本案事实上,由于被害人的趁机逃脱并报案才致本案案发,正是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卖淫结果的发生;在刑法理论上,比较一致的主流的观点是:强迫卖淫罪虽然是行为犯,但行为发展亦有一个过程,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既遂,首先,必须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通过这些手段,以达到强制他人精神意志的目的,其次,行为人的迫使行为使他人不得不同意卖淫,再次,被害人已被迫卖淫。在法律规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结合本案,上诉人与其同伙基于营利的主观目的,威胁、强迫、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却由于被害人的逃脱报案而被迫结束犯罪,就是一种犯罪未遂,即使认定既遂,由于案情发展的程度不同,应当避免参照已产生卖淫结果的犯罪既遂,根据行为结果参照未遂适用量刑。参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7.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三、关于量刑。

1、从犯情节。

依据《实施细则》:“9.对于从犯、胁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具体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对于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如实供述、坦白情节。

依据《实施细则》:“12.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阶段、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4)如实供述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3、自愿认罪、悔罪情节。

依据《实施细则》:“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根据犯罪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

依据《实施细则》:“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5、对比同案犯,应注意共同犯罪中的量刑均衡。

本案同案犯徐某琪于2018年11月13日经广信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见(2018)赣1121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该同案犯与上诉人参与犯罪程度及作用力大小差异不大,且同具备从犯、坦白、认罪、赔偿量刑情节,仅多一处立功情节,依据《实施细则》:“14.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为何同案两者判罚刑期差距悬殊,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6、符合缓刑条件。

上诉人犯罪较轻,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还存在严重的家庭困难,其与同案犯徐某灵生的女儿方雨菲还未满一周岁,仍处于哺乳期,孩子母亲徐某灵至今未尽抚养义务,遗弃亲身骨肉置之不理,现孩子在上诉人家中由上诉人父母帮忙照看,缺少亲生父母疼爱的孩子是无辜的,上诉人请求法庭综合考虑,让其尽早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主观恶性,请求上级法院结合上诉人的犯罪地位、量刑情节等,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以及与其他同案犯的相似性,给予从宽处罚,依法改判,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有期徒刑两年下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

徐振辉 律师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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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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