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浦民二(商)初字第***5号
案件事实:
2005年10月,江某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转让合同》。根据该《商铺转让合同》的约定,该公司应于
调查经过:
本律师在接受周江某的委托后,对该案件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对双方签订的《商铺转让合同》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合同约定的租期40年违反了法律对于房屋租赁最长不能超过20年的强制性规定,并且该租赁合同的约定的租金与市场价严重不符,早就该引起当事人的警惕!
审理结果:
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和解,由被告某公司退还原告支付的全部租金。
办案心得:
当事人在进行日常的交易活动中,应当对交易所涉及到的法律常识进行了解,必要时要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以免因为一时的疏忽和贪小便宜而导致不必要的麻烦。